婚姻家庭调查报告

 新闻资讯    |      2024-04-26

  【简介】感谢网友“小灰灰原哀”参与投稿,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婚姻家庭调查报告(共16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婚姻家庭调查报告

  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与珍爱网在京联合发布《中国幸福婚姻家庭调查报告(十城市抽样调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彭佩云出席活动并讲话。彭佩云表示,这个调查报告反映出中国中心城市婚姻家庭的主流是好的,男女平等的观念越来越被多数人接受。她还特别提到,珍爱网的网络红娘做了很多实际的工作,得到了群众的认可,“值得点赞”。

  本次调查区域为全国具有代表性的中心城市和省会城市,包括北京、广州、重庆、南京、长沙、武汉、成都、沈阳、合肥和郑州,同时对幸福婚姻项目试点社区江苏省南通市进行了相同内容的基线调查。十个城市共回收有效个人调查问卷10157份,其中男性样本5050个,女性样本5107个,平均年龄为33.48岁。

  调查报告中有很多有趣的数字,比如熟人介绍仍是夫妻相识的主要途径,占比超过五成,而通过互联网社交工具相识的比例日益提升,60后只有0.8%的比例,80后则高达10.2%,但是85后及90后的比例略有下降,达到8.5%。

  与此同时,大多数受访者与配偶在婚前时间为半年到一年,这个现象在各代际之间无明显差异,初恋情结趋于淡化,60后的初恋结婚比例达到70%,而85及90后的初恋结婚比例明显降低,仅为47.8%。婚前同居行为渐成常态,60后、70后、80后、85及90后的婚前同居比例分别为13.7%,44.4%,59.6%和57.8%。

  调查样本中,平均结婚年龄为26岁,男性比女性高2.3岁。在婚前户籍类型中,户口不再是缔结婚姻的障碍,在85及90后这一代际中,仅有39.1%的在婚人士是同为城镇户口,而有31.3%的城镇男女性是与农村中走出的“凤凰男”、“凤凰女”结婚,且丈夫是城镇户口、妻子是农村户口的比例更高。而关于孩子的性别问题,超过八成的受访者认为男孩女孩都一样。

  调查报告还显示,“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观念逐渐淡化,仅有43.3%的女性受访者赞同这种看法,她们同时认为,男性应该更主动地承担家务劳动。

  调查报告得出了幸福婚姻家庭的几点启示:一是修炼品性、宽容体贴;二是情感依恋、用心经营;三是共同成长、积极沟通;四是平等相待、互相尊重;五是陪伴子女、言传身教;六是上慈下孝、相互关爱。

  据了解,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已经连续3年,联合珍爱网开展幸福婚姻家庭系列项目,重点通过大规模的问卷调查,了解中国婚姻家庭状况,认识当代中国幸福婚姻的基础,总结成就幸福婚姻的黄金法则,并逐渐撰写和发布《中国幸福婚姻家庭调查报告》,以达到正确指导公众的婚姻观和婚姻生活实践,为社会和谐发展传递正能量的目的。

  调查时间:

  调查地点:苏州市

  调查内容:关于80后婚姻家庭现状的调查

  调查方式:抽样调查

  近年来,作为中国第一代独生子女的主体,“80后”逐步步入婚姻,他们的婚姻家庭问题越来越引起社会关注。近日,市妇联联合市政协社法委妇女组发布《苏州市“80后”婚姻家庭状况调研与对策建议》报告,以抽样调查的方式,对苏州市“80后”开展大规模抽样调查,分析和掌握苏州市“80后”的婚姻家庭现状。

  该调查综合利用问卷调查,市妇联婚姻家庭信访案件抽样调查,以及法院调解、判决离婚案件抽样调查等三个不同渠道,对“80后”家庭状况、婚姻状况、婚姻家庭冲突及危机的原因等方面进行调查摸底、深入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80后婚姻家庭建设对策和建议。

  “80后”结婚成本较高,房子是结婚的重要条件

  结婚成本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包括彩礼、婚庆和度蜜月的结婚花费;二是购买及装修住房。调查结果显示,“80后”的平均年收入在3万元至5万元,但结婚花费在5万至10万元的人最多,占33.80%,其次是3万至5万元的,占21.99%。苏州市城镇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6万元。因此,与苏州市的人均收入和“80后”的人均收入相比而言,“80后”的结婚花费较高。

  调查结果还显示,53.08%的“80后”婚前一年半已经购买住房;24.37%的“80后”婚后二年内购买住房;仅有22.55%的“80后”尚未购买住房,这其中只有10.02%租房居住,而其他的12.53%则有老宅或宅基地等居住。

  晚婚成80后普遍选择 “闪婚”比例不到2成

  调查显示,“80后”从恋爱到结婚花费1至2年时间的人最多,占43.84%;其次,有30.82%的人从恋爱到结婚花费3至5年;恋爱3个月和1年就结婚的占1.37%和14.16%。因此,“闪婚”并非“80后”婚姻的主流,绝大部分“80后”对婚姻的选择还是比较慎重的。

  随着高等教育普及,就业年龄推后,结婚成本提高,结婚年龄一再推迟。调查结果显示,“80后”平均初婚年龄为24.82岁,其中男性平均初婚年龄25.03岁,女性平均初婚年龄24.28岁。

  “80后”的婚姻危机提前,“七年之痒”变为“三年之痛”。

  从调查结果来看,“80后”出现婚姻危机时的平均结婚年限为3年。其中,30.82%的婚姻危机出现婚后1年左右,这表明“闪离”的确是“80后”婚姻家庭危机中大量存在的现象。

  80后婚姻家庭冲突三大原因:子女教育、家务分工、性格不和。

  首先“80后”不放心“隔代教育”,子女的教育往往由夫妻自己来承担,但是夫妻之间就子女教育各有自己的理念,在达成一致上存在一定的困难,并由此带来家庭冲突和婚姻风险。

  其次是因为“家务分配不公平”问题,占25.63%。“80后”,尤其是独生子女不喜欢做家务,新婚夫妇往往因为家务问题导致家庭冲突,甚至离婚。

  “性格不和”占22.65%,即“80后”夫妻在分享兴趣爱好和共同参与社会活动方面存在一些不足,而他们的个性又较强,这容易陷入总是认为自己是对的,而对方是错的,并由此导致家庭冲突。

  “80后”婚姻家庭冲突的四大困扰:住房、姻亲关系、子女抚养、家庭财务。

  大部分“80后”家庭都要在婚前或婚后2年内购买住房,而目前的高房价给“80后”的婚姻家庭带来很大的压力。

  姻亲关系问题,是个传统的婚姻家庭问题。“80后”刚刚进入婚姻家庭生活,大部分仍会和父母一起几年,这给个性较强的“80后”在处理家庭关系时增加了一份挑战。

  子女抚养。绝大部分“80后”家庭都是双职工家庭,这使得他们尤其是女性面临工作和照料孩子的冲突和双重压力。进而,子女照料问题成为家庭冲突的一个来源。

  家庭财务问题,“80后”经济相对独立,往往是夫妻共同管理家务收支,这需要双方在财务决策上为达成一致而进行较多的协商和磨合。

  “80后”婚姻家庭产生危机的三大原因:家庭暴力、婚外情、同居关系。

  家庭暴力是“80后”婚姻破裂的第一杀手。50%的婚姻家庭问题信访案件中,来访者遭受家庭暴力,其中绝大部分是身体暴力。调查结果显示,报告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中,30%是高中文化水平,31.25%是大学及以上文化水平。此外,30%以上出现家庭暴力的婚姻在来访中提出离婚或进行离婚咨询,而大部分人仍选择停留在目前的婚姻关系中。

  婚外情是“80后”产生婚姻危机的主要原因。从问题婚姻家庭信访和离婚案件调查显现,24%的婚姻家庭问题信访案件中,来访者遭受婚外情给家庭带来的困扰。

  此外,婚外情问题往往还会和家庭暴力以及遗弃问题交织在一起。调查结果显示,一些女性在发现配偶有婚外情后遭受身体虐待,甚至遭受胁迫离婚。一些女性则发现配偶断绝对家庭的经济支持,使得女性和孩子的生活变得困窘,而不得不向妇联寻求权益保护。

  同居关系对“80后”女性弱势群体危害极大。调查结果显示,90%的同居信访者是由于怀孕或生育后被男方遗弃。这表明,在同居关系中,有10%的案件男方是已婚的并没有考虑他们的未来。

  在同居信访案件中,70%的女性受教育程度在初中及以下,30%的女性无业,绝大部分女性都来自较低的社会阶层,女性对同居男方存在经济依赖问题。同居造成怀孕或生育后被遗弃和女性社会阶层低交织在一起,这部分被遗弃的女性和孩子给未来婚姻家庭生活带来危机。

  婚姻家庭是社会和个人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了解中国目前的婚姻家庭状况,中国妇联发起的《中国幸福婚姻家庭调查报告》,通过全国10余个省区市地区的数万份问卷调查,进行数据分析,为婚姻家庭幸福寻找更多方法。

  平均结婚年龄有下降趋势 婚前同居成常态

  报告指出,目前我国平均结婚年龄为26岁,男性比女性高2.3岁,四分之三的男性在25至34岁之间结婚,超过九成的女性在30岁之前结婚。其中,70后比其他代际结婚时间更晚,平均结婚年龄在29.6岁,60后、80后及90后的平均结婚年龄依次是26.3岁、26.2岁、24.3岁。

  报告显示,婚姻缔结模式中,身边熟人介绍的方式达到54.3%,相对于60后和70后而言,80及90后通过新型互联网社交工具相识的比例日益提升,且成功率达到10.2%,是60后通过社交网络等方式缔结婚姻成功率的十倍以上。

  情感专家社会学博士李松:60年代出生的人,重视的是过平淡的生活。70年代的比较注重经营夫妻关系,80后比较浪漫,90后比较自我为中心。中国社会随着年代变迁,男女关系态度比较大的转变,跟初恋结合60后占到70%。

  在持续一年的调查中,86.5%以上的受访者与配偶在婚前恋爱时间为半年至一年,60后的初恋情结比较明显,而70、80、90后被访者中,受观念的影响,婚前同居比例也在逐年提升,70后有44.4%的婚前同居者,80后和90后的比例分别为59.6%和57.8%。与此同时,80、90后的婚姻半径明显超越了地域限制,受访者和配偶在同一城市出生的比例仅占到45.5%左右,更多的年轻人选择跟同城市以外的人结婚。

  情感专家婚姻律师陈旭:由于经济条件相对发达了,坐飞机坐高铁都方便了,所以异地恋已经没有地域障碍了。

  结婚要素中有车有房需求仅占15.3% 责任感和情绪控制能力更为重要

  在《中国幸福婚姻家庭调查报告》中显示,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观念仍然凸显,受访者从男女两性在婚姻中的角角色期待来看,女方承担大部分家务,而男方承担大部分消费的观念相对凸出。在结婚前,男女双方对于另一半的期待与过去相比较,也有了新的变化。

  调查报告指出,纵观受访者的各年龄阶层,在结婚前有房有车这一点要求,比例仅占15.3%。而91.6%的受访者表示自己步入婚姻时,更看中的是有责任感的人,同时,善于控制情绪和化解冲突的情商也很重要,79.4%的已婚人士表示自己会尽量控制好情绪并且化解冲突。

  与此同时,幽默浪漫的细胞也对婚姻的缔结形成良好的助力,年轻群体在这一方面更为明显,80后和90后认为自己开朗幽默、懂得浪漫的比例比60后高出10多个百分点。

  专家表示,理智和负责任的态度将有助于双方奠定更稳定的情感关系,而幽默浪漫的感性特质则有可能成为双方步入婚姻殿堂的加速剂。

  忠诚是幸福的基石

  调查发现,随着时代的进步和人口流动的加剧,户口对婚姻的束缚日益减弱。而从原生家庭的经济状况和社会地位来看,男女双方家庭具有相似的家庭状况仍然是主流。而使婚姻幸福能够维系的因素中,“忠诚”占首位。

  报告显示,幸福夫妻在婚后相处中,对配偶首要的期望是“忠诚”。86.3%的受访者希望配偶忠于自己,更在意一份长久的有安全感的关系,而体贴、睿智和是否要小孩这三点紧随其后。仅三分之一的受访者每个月会跟配偶发生口角,但超过80%的受访者从未对配偶谈及离婚话题。专家表示,争执也是沟通,信任才是重点。非常幸福的夫妻给与对方更高的信任度,并不会轻易后悔或谈及离婚。

  通过调查报告,最终得出的幸福婚姻家庭有几点启示,专家总结提炼为:修炼品性、宽容体贴;情感依恋、用心经营;共同成长、积极沟通;平等相待、互相尊重;陪伴子女、言传身教;上慈下孝、相互关爱。

  全国妇联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联合珍爱网发布《中国幸福婚姻家庭调查报告》。报告对北京、广州、重庆等十个城市家庭的婚姻缔结模式、幸福婚姻的要素、如何构建幸福婚姻家庭等问题,进行了抽样调查。调查对象为对家庭生活感到幸福的夫妻,年龄在22岁至55岁之间,涵盖60后、70后、80后、85后至95后四类人群。

  在抽样调查的幸福家庭中,在职场上认识成为夫妻的有17.4%,曾经是同学的有18.2%,各占近两成。专家表示,这或许与具有共同语言和相似经历有关,双方更容易找到共同点。

  不过,最主要的婚姻缔结模式还是通过“熟人介绍”,该比例为54.3%。其中,因“熟人介绍”结婚最多的是70后,1980年后出生的群体则更容易出现同学夫妻,这一点比70后高出33个百分点。在其他的相识方式中,被80后广泛接受的QQ、MSN、社交网站、相亲网站等互联网社交工具,轻松击败传统婚介所,占比7.5%。

  总体而言,外表不是影响婚姻缔结的关键因素,只有29.2%的受访者表示比较重视对方的外表,其中男性略高。从年龄层来看,60后基本不看重“颜值”,70后中超过三成的表示比较在意对方的外表。

  报告中提到,夫妻双方为异地生人的,60后、70后的比例不到四成。而80后、85后至95后两个群体的比例分别达到47.3%、45.5%,也就是说,近半数夫妻不是“老乡”。专家认为,这种现象与城市间开放发展,异地求学、就业,交通和通信条件便捷有关。

  值得注意的是,“门当户对”仍是缔结婚姻的重要因素。七成的人认为夫妻经济状况相似很重要,认为需要“社会地位对等”的接近八成。

  究竟幸福家庭有什么“幸福密码”?报告分析指出,接受调查的幸福家庭成员具有四种主要的性格特质,首要的是“有责任感”。91.6%的调查对象表示自己是个有责任感的人。其次是“善于控制情绪与处理冲突”,79.4%的人深谙此道,而男性认为自己“善于控制情绪”的比例高于女性6.3个百分点。

  其余两个重要性格特质依次是“开朗幽默、懂得浪漫”,“重视父母意见”。女性在做决定时“重视父母意见”的比例为64.6%,高于男性的40.5%。调查结果表明,对待婚姻负责任的态度有助于双方奠定更稳定的情感关系,给对方足够的信心和安全感。

  中国幸福婚姻家庭调查报告

  11月19日,由全国妇联主管的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联合珍爱网发布的《中国幸福婚姻家庭调查报告——20十城市抽样调查(以下简称“报告”)》在北京发布,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原主席彭珮云,全国政协社法委副主任、全国妇联原副主席、书记处书记、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会长甄砚,全国妇联权益部原部长、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蒋月娥,珍爱网董事长李松及各界专家学者出席会议。该报告从性别、年龄、结婚年限、子女状况、教育程度、职业分布和收入水平等多方面剖析中国婚姻家庭状况,并总结幸福婚姻家庭的特点与规律,为构筑幸福婚姻家庭、促进社会和谐带来启示与思考。

  和谐家庭建设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领域,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对此高度重视,自起,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联合珍爱网开展了“中国幸福婚姻家庭系列项目”。项目自月启动以来,由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和珍爱网牵头,通过大规模的问卷调查和个案访谈,对中国城市婚姻家庭的状况进行了深入了解,剖析了缔结婚姻的重要因素和幸福夫妻的相处模式,在此基础上撰写调查报告并总结成就幸福婚姻的启示。

  据悉,“中国幸福婚姻家庭系列项目”是我国迄今为止首个针对幸福婚姻家庭而进行的规范化、常规化的研究项目。不论是从调研对象的选择、数据的收集整理还是从最终的综合分析上,研究者均保持专业严谨的态度,以保证研究成果的客观性和适用性。

  该调查在地域上覆盖10个具有代表性的1-3线城市,包括北京、广州、重庆、长沙、南京、合肥、武汉、沈阳、成都和郑州,共回收10157份有效调查问卷,同时还对幸福婚姻项目试点社区江苏省南通市进行了相同内容的基线调查。在年龄上,覆盖了22-55岁间60后、70后、80后、85后及90后四个主要年龄代际;调查对象不仅来自不同的社会阶层,所受教育水平和收入分布也不同,使数据具有较好的代表性,对指导我国幸福婚姻家庭的构建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在抽样调查的幸福家庭中,在职场上认识成为夫妻的有17.4%,曾经是同学的有18.2%,各占近两成。专家表示,这或许与具有共同语言和相似经历有关,双方更容易找到共同点。

  不过,最主要的婚姻缔结模式还是通过“熟人介绍”,该比例为54.3%。其中,因“熟人介绍”结婚最多的是70后,1980年后出生的群体则更容易出现同学夫妻,这一点比70后高出33个百分点。在其他的相识方式中,被80后广泛接受的QQ、MSN、社交网站、相亲网站等互联网社交工具,轻松击败传统婚介所,占比7.5%。

  总体而言,外表不是影响婚姻缔结的关键因素,只有29.2%的受访者表示比较重视对方的外表,其中男性略高。从年龄层来看,60后基本不看重“颜值”,70后中超过三成的表示比较在意对方的外表。

  报告中提到,夫妻双方为异地生人的,60后、70后的比例不到四成。而80后、85后至95后两个群体的比例分别达到47.3%、45.5%,也就是说,近半数夫妻不是“老乡”。专家认为,这种现象与城市间开放发展,异地求学、就业,交通和通信条件便捷有关。

  值得注意的是,“门当户对”仍是缔结婚姻的重要因素。七成的人认为夫妻经济状况相似很重要,认为需要“社会地位对等”的接近八成。

  究竟幸福家庭有什么“幸福密码”?报告分析指出,接受调查的幸福家庭成员具有四种主要的性格特质,首要的是“有责任感”。91.6%的调查对象表示自己是个有责任感的人。其次是“善于控制情绪与处理冲突”,79.4%的人深谙此道,而男性认为自己“善于控制情绪”的比例高于女性6.3个百分点。

  其余两个重要性格特质依次是“开朗幽默、懂得浪漫”,“重视父母意见”。女性在做决定时“重视父母意见”的比例为64.6%,高于男性的40.5%。调查结果表明,对待婚姻负责任的态度有助于双方奠定更稳定的情感关系,给对方足够的信心和安全感。

  婚姻缔结现状:熟人介绍仍是主要方式,网络相识比例攀升

  调查发现,熟人介绍(54.3%)仍是配偶间相识的主要方式,且夫妻曾是同学的比例,80后要比70后高出9.3个百分点,另一方面,人们通过新型的互联网社交工具(即时聊天工具,社交网站,相亲网站)相识的比例日益提升——80后在这方面的成功的成功率与60后相比上涨超过了10倍。与此同时,“初恋情结“趋于淡化,与达到69.7%的60后相比,85后及90后这一比例已降至47.8%。在晚婚问题上,最明显的是70后,平均结婚年龄将近30岁。随着流动的加大、通讯的发达和交通的迅捷,80后和更年轻的代际的婚姻半径更明显地超越了地域的限制,向同城以外延伸的趋势明显。

  婚姻缔结因素:“男外女外”观念仍然凸显,“门当户对”仍很重要

  调研报告还剖析了缔结婚姻的重要因素。对性别角色期来看,近四成的受访者认同“女方承担大部分家务而男方承担大部分消费”的观念,且相对于女性,男性对自身的期待更为传统。在性格上,处事理性并善于控制情绪,拥有开朗幽默和浪漫细胞的配偶最受欢迎。在学历上,半数以上夫妻双方学历对等,有六分之一的妻子学历要高于丈夫。颜值虽不是缔结婚姻的关键,但男比女高仍是主流配对标准。在家庭和社会因素上,数据显示,“门当户对”仍然是婚姻缔结的重要因素,近七成的夫妻表明相似的经济状况很重要,认为社会地位的对等是缔结婚姻的重要因素的比例更是达到79.8%。同时,随着时代的进步和人口流动的加剧,户口对婚姻的束缚日益减弱,受访对象中有近四成的城镇男女两性结婚时配偶是农村户口。

  幸福婚姻的培育:忠诚、体贴与理解至关重要,“夫妻商量”是最普遍的决策模式

  良好的婚姻缔结条件只能为幸福奠定基础,真正的和谐需由双方共同创造。调查发现,幸福夫妻对配偶首要期望是忠诚,比例达到86.3%,除了忠诚,”体贴“与”理解“也被认为对造就细水长流的爱情至关重要。在相处的形式上,“谈论有趣的想法或事情”和“重大的事情一起沟通”被视为幸福夫妻情感互动的重要举措。调查显示,尽管生活中偶有摩擦,但争执也是沟通,信任才是重点。从吵架的原因来看,最引起60后关注的是“生活习惯不同”和“家庭文化和观念差异”;而对70后、80后、85及90后来说,“生活习惯不同”和“沟通不顺畅”则最具威胁性。

  随着时代的推移,70后及更年轻的代际在具体事项中更趋向于与配偶商量。无论是经济、孩子还是工作事务,“夫妻商量”都是最普遍的决策模式。在家庭经济管理方面,夫妻双方共同管理家庭财产的比例最高,超过四成。在房产上,夫妻共有房产最常见,但男性个人拥有房产的比例相对更高。85及90后拥有自己名下房产的比例达60.2%。

  幸福婚姻中的代际关系

  亲子关系:多数夫妻共同陪伴子女成长,妈妈比爸爸更投入。超八成的受访者对男孩女孩一视同仁,但60后要比后面的代际更偏爱男孩,85后及90后却比前面的代际偏爱女孩多一些。孩子12岁之前,夫妻共同照顾或是由妻子主力照顾是目前最普遍的情况。60后在“照顾孩子的衣食起居”方面的参与度达74.8%。越年轻的代际对父母的依赖性越强,尤其是85后及90后,依靠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照顾孩子的比例达到45.8%,显著高于其他代际。

  与双方父母的相处:互相关爱、和谐关系是主调。多达57.9%的受访者愿意与对方父母同住的,且丈夫(61.4%)比妻子(54.7%)更容易接受与对方父母同住。跟比较幸福的夫妻相比,非常幸福的夫妻有更高的比例(63.5%)愿意与配偶的父母同住,两者相差达8.5个百分点。多数夫妻同心孝顺双方父母,在对待双方父母方面并不会明显地厚此薄彼。无论是与自己父母还是对方父母的相处,年轻的代际都比60后要显得积极一些。

  缔造长久婚姻五大启示

  基于调查数据和专家视角,该项目组给了众多夫妻关于幸福婚姻的六点启示:一是重视和欣赏配偶身上有助于家庭关系建设的美好品质,少着眼于外在条件;二是保持恋爱的状态,常常共享有趣的话题和活动,时而来点浪漫的创意,共建美好的相处时光;三是重视、学习、常常实践与配偶沟通,在婚姻的关键层面上与配偶努力达成一致,并肩向同一方向前进;四是夫妻要视对方为平等而亲密的伙伴,彼此尊重,分担家庭中的各种负担;五是夫妻亲自陪伴子女成长,用自己的`积极榜样影响下一代;六是要积极地看待双方父母的关心和帮助,在接受长辈帮助的过程中强化家人之间的感情;孝顺父母,乐意在各个方面为长辈付出。

  报告依靠数据支撑,在为身处婚姻之中的夫妻提供幸福婚姻指引的同时,也会给将要步入婚姻之中的各类人士带来正确的婚姻观和婚姻指导,达到正确指导公众的婚姻观和婚姻生活实践,为社会和谐发展传递正能量的目的。

  婚姻家庭是社会和个人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了解中国目前的婚姻家庭状况,中国妇联发起的《中国幸福婚姻家庭调查报告》,通过全国10余个省区市地区的数万份问卷调查,进行数据分析,为婚姻家庭幸福寻找更多方法。

  平均结婚年龄有下降趋势 婚前同居成常态

  报告指出,目前我国平均结婚年龄为26岁,男性比女性高2.3岁,四分之三的男性在25至34岁之间结婚,超过九成的女性在30岁之前结婚。其中,70后比其他代际结婚时间更晚,平均结婚年龄在29.6岁,60后、80后及90后的平均结婚年龄依次是26.3岁、26.2岁、24.3岁。

  报告显示,婚姻缔结模式中,身边熟人介绍的方式达到54.3%,相对于60后和70后而言,80及90后通过新型互联网社交工具相识的比例日益提升,且成功率达到10.2%,是60后通过社交网络等方式缔结婚姻成功率的十倍以上。

  情感专家社会学博士李松:60年代出生的人,重视的是过平淡的生活。70年代的比较注重经营夫妻关系,80后比较浪漫,90后比较自我为中心。中国社会随着年代变迁,男女关系态度比较大的转变,跟初恋结合60后占到70%。

  在持续一年的调查中,86.5%以上的受访者与配偶在婚前恋爱时间为半年至一年,60后的初恋情结比较明显,而70、80、90后被访者中,受观念的影响,婚前同居比例也在逐年提升,70后有44.4%的婚前同居者,80后和90后的比例分别为59.6%和57.8%。与此同时,80、90后的婚姻半径明显超越了地域限制,受访者和配偶在同一城市出生的比例仅占到45.5%左右,更多的年轻人选择跟同城市以外的人结婚。

  情感专家婚姻律师:由于经济条件相对发达了,坐飞机坐高铁都方便了,所以异地恋已经没有地域障碍了。

  结婚要素中有车有房需求仅占15.3%责任感和情绪控制能力更为重要

  在《中国幸福婚姻家庭调查报告》中显示,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观念仍然凸显,受访者从男女两性在婚姻中的角色期待来看,女方承担大部分家务,而男方承担大部分消费的观念相对凸出。在结婚前,男女双方对于另一半的期待与过去相比较,也有了新的变化。

  调查报告指出,纵观受访者的各年龄阶层,在结婚前有房有车这一点要求,比例仅占15.3%。而91.6%的受访者表示自己步入婚姻时,更看中的是有责任感的人,同时,善于控制情绪和化解冲突的情商也很重要,79.4%的已婚人士表示自己会尽量控制好情绪并且化解冲突。

  与此同时,幽默浪漫的细胞也对婚姻的缔结形成良好的助力,年轻群体在这一方面更为明显,80后和90后认为自己开朗幽默、懂得浪漫的比例比60后高出10多个百分点。

  专家表示,理智和负责任的态度将有助于双方奠定更稳定的情感关系,而幽默浪漫的感性特质则有可能成为双方步入婚姻殿堂的加速剂。

  忠诚是幸福的基石

  调查发现,随着时代的进步和人口流动的加剧,户口对婚姻的束缚日益减弱。而从原生家庭的经济状况和社会地位来看,男女双方家庭具有相似的家庭状况仍然是主流。而使婚姻幸福能够维系的因素中,“忠诚”占首位。

  报告显示,幸福夫妻在婚后相处中,对配偶首要的期望是“忠诚”。86.3%的受访者希望配偶忠于自己,更在意一份长久的有安全感的关系,而体贴、睿智和是否要小孩这三点紧随其后。仅三分之一的受访者每个月会跟配偶发生口角,但超过80%的受访者从未对配偶谈及离婚话题。专家表示,争执也是沟通,信任才是重点。非常幸福的夫妻给与对方更高的信任度,并不会轻易后悔或谈及离婚。

  通过调查报告,最终得出的幸福婚姻家庭有几点启示,专家总结提炼为:修炼品性、宽容体贴;情感依恋、用心经营;共同成长、积极沟通;平等相待、互相尊重;陪伴子女、言传身教;上慈下孝、相互关爱。

  中国幸福婚姻家庭调查报告

  婚姻家庭是社会和个人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妇联发布《中国幸福婚姻家庭调查报告》,通过全国10余个省区市的数万份问卷调查,进行数据分析,为婚姻家庭幸福寻找更多方法。

  婚龄逐年下降平均结婚年龄26岁

  报告指出,目前我国平均结婚年龄为26岁,男性比女性高2.3岁,四分之三的男性在25至34岁之间结婚,超过九成的女性在30岁之前结婚。

  其中,“70后”比其他代际结婚时间更晚,平均结婚年龄在29.6岁,“60后”、“80后”及“90后”的平均结婚年龄依次是26.3岁、26.2岁、24.3岁。

  婚前条件有车有房仅占15.3%

  调查报告指出,纵观受访者的各年龄阶层,在结婚前有房有车这一点要求,比例仅占15.3%。而91.6%的受访者表示自己步入婚姻时,更看中的是有责任感的人,同时,善于控制情绪和化解冲突的情商也很重要,79.4%的已婚人士表示自己会尽量控制好情绪并且化解冲突。

  使用新型社交工具相识比例上升

  报告显示,婚姻缔结模式中,身边熟人介绍的方式达到54.3%,相对于“60后”和“70后”而言,“80后”及“90后”通过新型互联网社交工具相识的比例日益提升,且成功率达到10.2%,是“60后”通过社交网络等方式缔结婚姻成功率的十倍以上。

  跟初恋结合的“60后”占七成

  在持续一年的调查中,86.5%以上的受访者与配偶在婚前恋爱时间为半年至一年,60后的初恋情结比较明显,而其他被访者中,受观念的影响,婚前同居比例也在逐年提升,“70后”有44.4%的婚前同居者,“80后”和“90后”的比例分别为59.6%和57.8%。

  情感专家李松博士表示,中国社会随着年代变迁,男女关系态度比较大的转变。60年代出生的人跟初恋结合的占了七成是因为“60后”重视过平淡的生活,70年代的人比较注重经营夫妻关系,“80后”比较浪漫,“90后”比较自我为中心。

  婚姻半径超越地域限制

  与此同时,“80后”、“90后”的婚姻半径明显超越了地域限制,受访者和配偶在同一城市出生的比例仅占到45.5%左右,更多的年轻人选择跟同城市以外的`人结婚。

  情感专家陈旭律师表示,由于经济条件、资讯、交通都相对发达了,异地恋已经没有地域障碍了。

  幽默浪漫成结婚“加速剂”

  与此同时,幽默浪漫的细胞也对婚姻的缔结形成良好的助力,年轻群体在这一方面更为明显,“80后”和“90后”认为自己开朗幽默、懂得浪漫的比例比“60后”高出10多个百分点。

  专家表示,理智和负责任的态度将有助于双方奠定更稳定的情感关系,而幽默浪漫的感性特质则有可能成为双方步入婚姻殿堂的加速剂。

  男主外、女主内传统观念仍凸显

  《中国幸福婚姻家庭调查报告》中显示,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观念仍然凸显,受访者从男女两性在婚姻中的角色期待来看,女方承担大部分家务、而男方承担大部分消费的观念相对突出。

  忠诚是对配偶的首要期望

  报告显示,幸福夫妻在婚后相处中,对配偶首要的期望是“忠诚”。86.3%的受访者希望配偶忠于自己,更在意一份长久的有安全感的关系,而体贴、睿智和是否要小孩这三点紧随其后。

  争执也是沟通 信任才是重点

  仅三分之一的受访者每个月会跟配偶发生口角,但超过80%的受访者从未对配偶谈及离婚话题。专家表示,争执也是沟通,信任才是重点。非常幸福的夫妻给予对方更高的信任度,而现在很多年轻人缺乏责任心,没想好结婚就结婚,没想好做父母就要了孩子。在争吵时动不动谈及离婚不是一个聪明的做法。

  牢记这几点 家庭更幸福

  通过调查报告,专家总结出的幸福婚姻家庭有几点启示,分别为:

  修炼品性、宽容体贴;情感依恋、用心经营;共同成长、积极沟通;平等相待、互相尊重;陪伴子女、言传身教;上慈下孝、相互关爱。

  一,婚姻

  婚姻是没有味道的,就像一杯白开水。

  正常的人只需要婚姻,因为他们要过日子,日子永远是平淡的。一对夫妻就是天平的两端,在最初结合的时候,双方都在衡量对方的价值。如果女方漂亮,男方长相平平,那么男方有钱就可以成为法码。如果男方帅气女方其貌不扬,那么女方的老爸是当权局长也可以成为砝码。衡量到最后,天平的两端差不多平衡起来,婚姻才能成交。当然又帅气又成功的男人,女方的砝码可就大了,老爸至少也得是部长以上的官员。

  二,爱情

  爱情具有强烈的刺激味道,辛辣苦涩,并不甜蜜。但爱情的味道极易上瘾,就象四川人吃火锅,辣得眼泪一把鼻涕一把,却一个劲儿的说过瘾。

  有些人埋在美人堆里,未必能得到爱情。

  酒醉人身,茶醉人心,音乐醉人神。婚姻之外还需要快乐而浪漫的夫妻新生活,有精神的有实体的,正常人,聪明过头的人,很难得到真正的爱情。能够获取爱情的人,倒是一些痴呆之人,愚蠢之人,单纯之人。

  三,家庭

  家庭组成了,一个全家照就是家庭的象征。但幸福的全家照有了,并不等于就是幸福的家庭。在大街上手拉手走的,不一定是夫妻,拉着手走的夫妻,不一定就幸福,眼下幸福的夫妻,明天可以各奔东西,吵吵闹闹的夫妻反而一生都不离不弃。

  艰涩辛苦的日子总是显得漫长,而幸福的日子总不经熬。感觉到的幸福很快就会失去。平凡无味的日子天天在等着你。乌发郎官白了头,十年媳妇熬成婆,周而复始,这就是家庭。

  天气预报说今晚有超强台风登陆,她便早早收摊回了家,将家中的窗户仔细检查了一遍又一遍,生怕漏掉了哪个小细节,据说这是百年一遇的强台风。

  他是一名环卫工人,每天是这座城市起得最早的人,当别人都还沉浸在睡梦中喃喃梦呓时,伴着黎明的冷清和孤寂,他便开始一天的工作了,在昏暗的路灯下,沿着清孑的街道,一路扫着落叶和垃圾。

  她患过小儿麻痹症左腿落下了毛病,走起路来有点瘸,可手很巧,于是便在小区门口支了个缝衣修鞋摊,靠给时装女店修改衣裤为生。

  每天不用起得很早,可那些时髦的女人,常常因一条边缝、一个裤角没有缝到位,而和她讨价还价、纠缠不清。

  清苦的日子,在相安无事的岁月中流淌着,但两人生活得却十分和美。

  女人回家时,雨已经下得很大了,风也一阵紧似一阵,街上没有了往日的川流不息,车辆飞快地开着,路上行人很少,如果没有什么非办不可的事,人们宁愿呆在家中,静候台风的来临。

  街道两旁的大型广告牌也不再风光了,正在被逐个拆除。他穿着雨衣,推着自行车沿街走着,因为风大,很多树叶不停地往下落,顺着雨水,慢慢地漂着,如果不及时清理,流入下水道,极易造成堵塞。

  雨点打在脸上,渗入眼内,酸涩的有点睁不开眼,他揉了揉眼,理了理额前被雨水打湿的头发,停下脚步,清扫了一下路面。

  这时一辆快速行驶的汽车从他身旁驶过,路面的积水被溅得老高,泥污水溅了他一身。

  这时女人拨通了他的电话,他支起自行车走到一个屋檐下,电话那头传来了女人的声音,问他什么时候回去。

  他说,可能要晚一点,女人还追问了一句,要多晚啊,今晚台风要来,早点回家吧,他嗯了几声,挂了电话,那份关切暖浓浓地一点点渗入他的内心。

  此时风越来越大,雨也越下越大,他看了看前方被烟雨笼罩下的街道,心想着巡完这一趟就回家,天已经黑透了,不远处还有人在拆着广告牌。

  这些人也是够辛苦的,冒着雨还在工作着,他正想着,突然一阵风吹来,站在广告牌上的人就像片落叶一样,掉了下来,不好,有人受伤了,他加快了步伐。

  那人躺在地上,痛苦地呻吟着,也许是腿骨折了,他掏出手机,正准备打120,可是手机已经被雨水完全淋湿了,顾不上多想的他,轻轻地扶起他,抱起他冒着雨向医院奔去。

  女人在家中,一边拨打着他的电话,一边看着电视中的新闻,一遍遍拨打一次次关机,这令她的心很是不安,心不禁咯噔了一下,有些发毛,莫非是发生了意外,她不敢再往下想了。

  拿起一把伞,沿着他工作的那条线路,来回地找寻着,连一个小小的角落都不放过,最后,心急如焚地她拦了一辆的士,司机问她去哪儿,是啊,去哪儿呢?

  她对司机说,沿着城市的每个街道转圈吧,我找我男人,他一早出门到现在还没回家,女人语无伦次地诉说着,司机安稳了一下她的情绪后,沿着城区的街道慢慢地转着。

  一条巷子,一条街道、一条马路地过,最终还是没发现男人的踪影,看着车窗外如珠的雨水,视线模糊了她的双眼。

  此时,车上的广播中传来本地电台的新闻“下面播送,本台刚刚收到的消息,超强台风已于今晚8点半在本市铜陵镇登陆了,登陆时近中心风力达15级,目前台风正向偏西方向移动,受台风过境影响,预计今明两天,还将有大到暴雨…”,此时播音员突然停顿一下,“下面插播一则寻人启示,王如霞,您的爱人此刻正在家中等着您,听到广播后,请快速回家……”

  那则广播就像是男人一声声深情的呼唤,又像是一声声急切地责问,女人的心像巨石般的落了地,她推开车门,撑起伞,疯也似地朝家的方向跑去,尽管腿并不是那么灵便,可还有什么比老公在家那份焦灼的等待更重要的?

  风肆虏地刮着,雨无情地打在她的身上,任凭雨水在她身上肆无忌惮地冲刷,也无法阻挡住她回家见到他的那份渴望,走到家门口,她的腿有点软,他冲出门一把扶起她,紧紧地抱在怀中,顿时两人泪流如珠。

  这份等候是焦急的,却是美丽的、令人感动的。

  楼下住着一对老夫妻,男的是离休的处级干部,女的退休前是一家大医院的主任医师。

  他们的两个孩子,一个是某局里的中层干部,一个在国外读书。

  入秋的一个傍晚,我看见那老夫人在翻晒萝卜。

  我很奇怪,像她这样的家庭,还用自己腌菜吃吗?

  我问她,张阿姨,你家还腌咸菜吗?

  那老夫人很有丰韵,笑起来一脸的幸福。

  她说,你王伯就爱吃我做的萝卜咸菜,吃了一辈子都不腻,过去工作再忙,都要给他腌菜,何况现在退休了,有多是时间。

  望着翻菜的老人,忽然就想起林语堂先生的名言:爱一个人,从他肚子起。

  对那些走过几十载风风雨雨的婚姻来说,爱可能真的就落在碗里,落在“萝卜干”上了。

  不是每份爱都是惊天动地的,实实在在,朴实无华是婚姻的一种境界。

  在民政局婚姻登记大厅里,一对中年男女准备办理离婚手续。

  男人填好表格签下自己的名字后,默默地把这张纸递给女人。女人默不作声接过纸,狠狠剜了男人一眼,然后出人意料地把登记表狠狠撕成碎片。

  男人大惊:“咱们不是说好了吗,你这是干什么?”

  女人一声冷笑说:“你还欠我7万元。你把账还了,咱们就离婚。”

  男人颓丧地离开,没说一句话。

  本来什么都协议好了,就差一纸离婚证,没想到女人事到临头变了卦。

  男人什么都不要,房子留给女人,净身出户,只要女人同意离婚就行。但最后关头她还是反悔了,竟然让他还他欠她的账!

  回到家,女人拿出纸和笔要他打一张欠条给她,男人没有争辩,憋着一肚子火打了一张欠条扔给女人,咬着牙说:“我会还欠你的钱!”

  女人不动声色说:“我等着你,还了账咱们就离婚。房子是你自愿不要的,我不管。你欠别人的钱我也不管,但你欠我的钱少还一分都不行。不过我告诉你,欠别人的钱不还,即使是死你也不能安心。”

  男人羞愧难当,在心里骂了女人千百遍:天下最毒女人心,真没说错啊!

  男人本不是个庸长之辈,辞去一家大公司的工作,自己筹办一个小五金厂。钱就是在那时候借的,不仅是自己女人的,更多是借亲戚朋友的。

  他有头脑能吃苦,小厂子起步快发展顺利,很快就积累了200多万元资产。但就在他准备逐一还清大家的欠账时,一场意外事故让他的厂子化为灰烬。收拾家底,除了当初妻子给的7万元,还欠下40多万元的账。

  再从零开始,他实在没有勇气,打不起精神了。何况还不是干干净净从零开始,还有一屁股的账。

  于是他就决定逃避,决定一走了之,流浪天涯海角,此一去生死两茫茫,他不想拖累妻子,所以才缠着她离婚。

  男人性格要强,决定暂时不走了。欠债还钱,多亏这可误的女人提醒,不能因此落下骂名。

  这时一个朋友找到他,主动借给他10万元钱。

  朋友说:“我再次借给你钱不是朋友情分,而是为了让你翻本。你是个要脸面的人,别让我失望。”

  他用这10万元在商场里租了个摊位,兢兢业业做起生意来,起早贪黑吃尽千辛万苦,钱很快就又在他的兜里聚集起来。

  这期间那位借给他钱的朋友,不定时过来看望和妻子分居独处的他,带些吃的用的给他,这让他很感动。

  两年后,他不但扩大了生意,身上还有了余钱,于是决定一笔笔偿还欠账。

  这次他决定先不还自己女人的钱,等大家的钱都还完后,再还她的,然后离婚,以后清清静静作生意。

  他先找那些欠额比较少的人,三千五千的还。

  让他没想到的是,对方一脸惊讶说,不是还过了吗,怎么又还第二遍?

  他问,谁还的,人家说,你老婆。

  第二家第三家都这样说,全部都这样说。最后又找到那位又借给他钱的朋友,朋友笑了,对他说:“那10万元本是你老婆给的,让我转一下手借给你。还有,那些吃的用的,也都是你老婆买了要我代送给你的。”

  他惊诧不已:她从哪里弄来这几十万块钱?他心里大为震动,没想到他心里一直恨的这个女人,是在用这种方法挽救他!

  他恨不得一步蹿回家,跪在她面前谢罪。及至真的和她对面坐了,他的第一句话却是,你是从哪里弄的这么多钱?

  女人说,把房子卖了,新房主好心,让我继续租用。他责备她,怎么能把房子卖了啊!

  她淡淡地说,房子卖了还可以买,人没了就什么都没了。

  他冲动起来,把女人抱在怀里紧紧地搂着。

  女人点着他的鼻子说,记得还欠我7万元,欠条我还放着呢。然后才开始抹着眼泪数落他,不就几十万块钱吗,几百万又能怎样,你就值这么一点点?你,还是个男人吗?

  他羞愧万分,把头埋在她胸前,像个不懂事的孩子在听大人教训。

  她是一个事业小有成就的女子。和所有美丽优秀的女人一样,她的身边不乏各种精品男人。但是,她一直没有找到可以互托终身的另一半。

  一次聚会上偶遇,她身边赫然多了个亲密无间的男人——不算英俊的外貌,不是绝对优雅的举止。

  他和光彩照人的她在一起,有一点不协调。她却丝毫不觉,万千喜悦掩藏不住。

  席间,清淡的食物吃得让人有些索然无味时,终于端上来一盘红红辣辣的大虾。

  一桌人顿时来了精神,在座的男士很绅士地帮身边的异性剥虾,白嫩嫩的肉蘸了醋放进小碟子里,看着对方小心翼翼地吃完,露出会心的微笑。

  她没有举筷,似在等着他剥虾给她。他剥了,却没有送进她的碟子里,而是送进自己嘴里,津津有味地吃起来。

  她终于忍不住看准一个大虾夹下去,他却一把夺过她手中的筷子,重重地放在餐桌上,还很不客气地瞪她一眼。

  众目睽睽之下,她没有恼羞成怒,却微微一笑,至此不再举筷,只慢慢地饮一杯茶水。

  我惊讶:如此雷厉风行的女子,怎能容忍这样的男人?错过那么多优雅的男人,和这个有些粗鄙的男人在一起,她真能得到幸福吗?

  以后时常遇到他们,总是同样的情节上演。他会毫不客气地倒掉她面前热气腾腾的咖啡,没理由地阻止她吃很多美味的食物,甚至有时会夺下她吃了一半的饭。

  我简直愤怒,认为他们一个不可理喻,一个无可救药,等着看他们分手的大好结局,但他们居然一直没有分开,而且打算结婚。

  她告诉我这个消息时,满面生辉,像个小女孩,喋喋不休地讲述着相爱的点滴,生怕错过哪一个甜蜜的细节。

  原来,她的胃一直不太好,稍微吃多一点就会很难受,但是控制饮食需要超常的毅力和耐心,而她常常禁不住诱惑,不自觉地就多吃了。和她交往的那些男人,虽然被她再三告知肠胃不好、希望能督促她节食,可他们却无一例外地鼓励她多吃,只顾她吃得开心,不顾她吃完后胃里的翻江倒海。

  直到遇见他,尽心尽责地督促她的饮食。她的胃病,再也没有犯过。

  一个真正爱她的男人,不只在乎她一时的喜悦,更关心她身体的长久舒适。

  我终于明白,她为何在茫茫人海中选择与他共度此生。

  她和他都离异单身。或许是因为同命相怜,他们慢慢地走到一起。他们的新家在六楼,一套带顶层大露台的房子。

  她说她喜欢养花,他就特意选了这套带露台的房子,并一趟趟地陪她去买花,再一层一层地爬台阶搬上来。露台上摆满了花盆,像一个小小的花园,是她所喜欢的样子。

  幸福的日子,在一个夏日的午后戛然而止。

  那天,她在路边等他时,一辆汽车摇摇晃晃地在马路上横冲直撞,她躲闪不及……

  醒来的她左腿被截肢,她无法面对这样残酷的现实,每天以泪洗面。他每天衣不解带地守着她,直到出院把她一步步背回家。

  她坐在轮椅上,看露台上那些姹紫嫣红的花草,心中更加伤感:住在这么高的地方,想下楼太困难了,从此以后怕是要被囚禁在屋里了。

  他看懂了她的担忧,小心翼翼地建议:“要不,咱们换套一楼的房子吧?”

  她摇摇头,内心深处无法判断他到底能在她身边坚持多久,不想白白折腾。

  他最近总说要加班,每天早出晚归。而她听一位要好的旧同事说,最近公司效益不好,能保证原有的订单就不错了,根本不需要加班……

  她还听说,他的前妻一直没有再婚,早已从大洋彼岸飞了回来,有人看到他和前妻坐在一起相谈甚欢。

  不知不觉,这一年的时光走到了最后,她却没有半点儿过节的心情。

  那天,她忽然听到楼下传来嘈杂声。就在这时,他突然回来了,笑呵呵地问:“外面这样热闹,你不去看看?”她摇摇头。

  他却不由分说地推着她来到阳台上。她看到楼下有好几个工人带着工具在吵吵嚷嚷,时不时地抬起头来向空中指点着什么。

  “我拿到一份意外的年终奖,你猜猜是什么?”他兴冲冲地问她,她摇摇头。

  他笑着说:“公司效益不好,我早就想在外面找一些私活儿。很巧,我前妻从国外回来,她要投资一个项目。于是,她就把签约的事情委托给我。昨天,这个工程项目终于顺利签约。按照规定,本来要奖励我一辆汽车。但我拒绝了,我的要求是,把这些钱折算一下,给咱们家装一部电梯……你看,工人们都来了,很快,你就可以乘坐专门的电梯上下楼了……”

  电梯装好了,她乘坐它缓缓下楼,从地面仰望自己家的露台,那些花花草草在迎风起舞。她想,这些花是开在16米高空的爱情花,仿佛他对她的爱情,一直不曾褪色……

  他和前妻是自由恋爱认识的,谈了6年,她却跟人跑了。

  是嫌他太穷了,她抵挡不住物欲的诱惑。即使他跪在地上哀求,她也视若无睹。

  那晚,他醉了,发誓从此以后不再相信爱情、相信女人。

  就这样,迷迷糊糊过了4年单身日子,直到弥留之际的母亲哭着求他再婚。

  他便找了现在的妻,一个又黑又矮的女人,小他5岁。他只是看了她一眼,便订下这门亲事。

  新婚那天,他跑到母亲的墓碑前,哭了一个下午。

  有人给他送饭过来,他转头看见一张难看的脸,便喝令她离开。他只带着喜爱的女子来给母亲看,而她不是。

  他的脾气变得又怪又差,总是挑她的刺,嫌她做的菜难吃,嫌她做事太慢。她总是笑嘻嘻地说改。

  她对他越好,他的脾气越大,开始时,只是喝醉酒打她,后来心里不顺也打。累了,他就跑到外面去找女人。

  而她总是逆来顺受。她相信,总有一天,他的心能容纳自己。

  她找了一份槟榔厂的活儿干,晚上还做凉席,一针一线地穿着,她说:“多赚点钱好养家。”

  她买了一件西装,给他换上,说:“穿这件出去吧,好看。”

  他突然想起,昨天经过一家超市时,看中一块玉,正在打折。

  他想,戴在她的脖子上,一定很合适。他心动了,可最后没买。

  那个晚上,他喝多了,从高处摔下来,摔伤了腿,是她打着手电找到他的。她背着他,一步一步朝诊所走,也不知道她哪来那么大的力气。

  他在家躺了半个月,她也照顾了他半个月。那个时候,他才知道,这个世界上还有一个女人如此心疼他。

  腿好的第二天,他就跑到超市给她买了一块玉。她小心翼翼地戴在脖子上,欢喜地说:“好看吗?”

  男人还给女人买了一大堆衣服,女人一件件穿着,女人说:“原来我也这般好看啊,怎么以前没发现啊?”

  不久,他们有了自己的孩子,男人带着女人和孩子给母亲去上坟,男人在母亲的坟前磕头:“妈,我把媳妇给您带过来了,您放心,今后,我一定会好好对她。”

  女人在婆婆的坟前狠狠磕了几个头,说:“娘,我会做好您的媳妇。”

  原来,爱情不管起点是什么,结局一定是生活。这个世界上最深沉的爱情,不是浪漫,不是攀比,而是我容你,你容我,相濡以沫,天长地久。

  婚姻法律

  一、结婚离婚是自由,妨害自由受制裁

  婚姻自由既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又是婚姻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有的人对婚姻自由的理解仅局限于结婚自由。实际上,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方面的内容,缺一不可。《婚姻法》对妨害婚姻自由的行为是这样规定的:

  ◆禁止包办、买卖等于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包办婚姻主要是父母等无视当事人的意志,强迫其结婚离婚的行为。有个别的父母认为儿女是自己生的,婚姻当然应该由父母作主,因此恣意干涉子女的婚姻自由,这种思想在一些落后的农村地区甚至仍为一种通行的观念。

  买卖婚姻是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强迫他人结婚的一种包办婚姻的行为。近年来,由于经济利益的刺激和落后的思想观念,在一些农村地区甚至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地方,买卖婚姻日益增多,拐卖妇女的现象也日益严重。

  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其表现形式也很多,例如:父母干涉子女婚姻、子女干涉丧偶或离异的父母再婚、干涉离婚自由、干涉复婚自由、干涉男到女家落户,等等。

  对以上行为《婚姻法》第3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婚姻法》第3条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借婚姻索取财物也是一种破坏婚姻自由的行为,这种婚姻基本上是自主自由自愿的,但一方(大多数是女方)以索取财物为结婚的先决条件,有些女方的父母也从中索取一部分财物,不满足就不结婚。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的危害程序虽不如买卖婚姻的严重,但比买卖婚姻普遍,涉及面广,其危害性不容忽视。它腐蚀人们的思想,破坏社会风气,给当事人的家庭和婚后生活带来了困难。大量的事实说明,某些家庭纠纷的发生及一些犯罪行为,都同借婚姻索取财物有关,其危害性不可低估。

  ◆严重干涉婚姻自由的,将受到刑法制裁

  《婚姻法》对破坏婚姻自由的行为做了禁止性规定,但没有规定具体的制裁措施。一般来讲,除了拐卖妇女买卖婚姻的以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人和受害人可能都是一个家庭中的成员,因此,纠纷的解决一般应尽量避免家庭关系的破裂。在处理此类问题时,一般是一方面对受害人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对违法者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错误.但是,对于严重妨害婚姻自由的行为,法律也规定了相应的刑罚作为惩罚措施。我国《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婚约法律无规定,处理不好惹纠纷

  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对婚姻关系的事先约定,俗称订婚。婚约在我国古代是结婚的必经程序,现代各国对婚约大多采取不保护的态度,婚约的效力相当薄弱。但是由于传统习惯的原因,婚约在很多地区还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婚约问题处理不好,常常会引发纠纷。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法律一直不承认婚约的法律效力。

  ◆婚约引发人身关系纠纷,法院丕予受理

  在我国,订婚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法律对婚约既不提倡,也不禁止。男女双方只要是自愿订婚,法律也不会进行干涉。婚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只有双方完全自愿才能够结婚。法律对婚约不予保护,不强制履行。双方同意解除婚约的,可自行解除。一方要求解除婚约的,也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单方就可以解除。因此,如果订婚的一方当事人到法院去要求法院保护或者解除他们之间的“未婚配偶关系”,甚至是要求强制履行“结婚的义务”,人民法院是不会予以受理的。

  ◆赠送的财产,酌情返还

  对正常的因婚约引发的财产纠纷,一般的解决原则有以下几点: (一)对以结婚为目的而赠送的财产(包括订婚信物),价值较高的,应酌情予以返还;(二)对订婚期间,当事人双方一般性的经济往来或者是赠送的价值不高的物品,受赠人可以不予返还。

  ◆“青春补偿费”,法律不支持

  在一些婚约纠纷中,有这样一种情况:订婚后,双方经过很长时间后才解除婚约,一方有过错,而另一方已过了适婚年龄。因此无过错方提出青春补偿费的要求。这种所谓的青春补偿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当然,如果由于过错方的原因,给无过错的一方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其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但绝不是精神损害赔偿。

  ◆骗取财物,将受法律制裁

  在实际生活中,有些不法分子假借谈恋爱、订婚的手段骗取当事人的财物。对此,一经发现,不但骗取的财物要返还受害者,对行为人也要给予一定的制裁措施。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据此,行为情节严重的,将受到刑法的惩处。

  三、只办酒席、不领证,能算结婚吗?

  大多数人都把一个盛大的结婚仪式当作是自己婚姻生活的开始,但是只举行结婚仪式而没有领结婚证,却不能算法律意义上的结婚。小林(男)和小青(女)是同村人,两家平时关系也很好。他们二人高中毕业后都回了村里,两家人看两个人年龄相仿,又见他们二人情投意合,于是就打算结为亲家。两家正在筹备婚礼的时候,小林和小青决定南下打工。于是他们二人在村里摆了酒席,举行完婚礼就匆匆南下了。一年后,他们回到村里,却和村干部因为他们是否已经结婚的问题而起了分歧。小林、小青认为他们的婚姻是双方家长认可的,而且又在村里摆了酒席,村里人都认为他们已经是夫妻了。但是村干部认为,法律规定结婚必须进行婚姻登记,没有登记,即使摆了酒席,也不算结婚。到底谁的说法正确呢?

  ◆必须要进行结婚登记

  我国《婚姻法》第8条明确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结婚登记是使婚姻合法有效的程序,只要是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取得了结婚证的,婚姻即告成立,在法律上就是合法夫妻,受法律的保护。无论当事人是否举行了婚礼,也无论当事人是否同居,他们之间的夫妻关系已经存在了,要解除这种关系,就必须履行离婚手续。而且一旦他们之间出现任何纠纷,都要以夫妻的身份关系来处理问题。如果没有进行结婚登记手续,即使双方都认为相互之间是夫妻关系,包括已经举行了婚礼、两人已经同居、财产共享,这些都不为法律所认可,当然也就不能享受到法律对夫妻关系的保护。因此,小林和小青虽然举行了传统的结婚仪式,办了酒席,但他们仍未成立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当补办结婚登记手续。

  ◆领取结婚证应当慎重考虑

  在现实生活中,还存在这样一种情况:有的当事人因为单位分房、户口落户等原因,在未充分了解对方的情况下就草率领取了结婚证。之后,往往在短期内因为双方不适合而又离婚。在此,我们提醒读者,领取结婚证就意味着婚姻的有效成立,而婚姻是人生一辈子的大事,切莫因为一些物质利益就匆匆走人婚姻,给自己的婚姻生活造成不幸。因此,领取结婚证应当慎重考虑。

  四、办理结婚登记,要迈几道门坎?

  结婚是人生的大事。在结婚的过程中,婚姻登记又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那么办理结婚登记需要履行哪些手续呢?

  ◆结婚登记申请须双方亲自到场

  当事人双方进行结婚登记,必须双方亲自到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登记的申请,不能采取委托他人代理的方式,也不能用书面意见代替本人亲自到场。对于有一方或双方不能本人亲自到场提出结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一律不得进行婚姻登记。夕结婚登记申请须提交的证件。结婚登记申请时应持有下列证件:

  (一)本人的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二)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写明本人出生年月和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的证明;

  (三)离婚后申请再婚的,还须持有离婚证件(离婚证或准予离婚的判决书、调解书);

  (四)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区,须持有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健康检查证明;

  (五)如果申请结婚的当事人是在一方父母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还须持有该父母所在单位或村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

  结婚登记首先要知道到什么地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除上述机关外,任何单位无权进行婚姻登记。当事人进行婚姻登记的机关,原则上应当同当事人的户口所在地相符。当事人双方的户口在一地的,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当事人双方户口不在一地的,到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均可申请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登记申请的审查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对证件的审查,婚姻登记员要审查当事人所持有的证件是否真实、完备、符合法定要求,证件的内容是否与当事人本人的情况完全相符,证件是否有伪造、涂改或冒名顶替的迹象;二是审查当事人双方是否符合了法定的结婚条件。

  审查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5天。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凡是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即予以结婚登记,并发给《结婚证》;凡是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进行法律宣传,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

  如何补办结婚证

  领结婚证要迈几道门坎不容易,结婚证丢了还真让人头疼。其实不用头疼。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 “当事人遗失或者损毁结婚证、离婚证的,可以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出具婚姻关系证明”,所以,可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来代替结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和结婚证的法律效力是相同的。

  夫妻关系证明书的申请手续和所需文件是:持所在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无单位的,由所在街道出具)、户口簿、身份证、原结婚登记复印件(到原登记机关所在地方的档案局查阅后复印)、2寸合影照片3张,到民政局办理夫妻关系证明书。

  五、结婚也要符合条件,不合条件法律禁止

  结婚不但要经过必要的登记手续,而且结婚的双方也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只有符合了条件,婚姻登记机关才会予以结婚登记。那么当事人要符合哪些条件呢?

  ◆结婚须达法定年龄

  必须要达到一定的年龄才可以结婚,这是众所周知的。我国《婚姻法》第6条规定: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这是我国法律对结婚年龄的基本规定。

  婚姻法所规定的法定婚龄,适用于所有中国公民以及在中国境内结婚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外国人。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了国家和社会的根本利益,法律也允许作特殊的规定。比如说,少数民族地区可适当降低婚龄,但是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

  与此同时,出于一些相关因素的考虑,一些行业对业内人员的婚龄也有特殊的要求。例如:民航的飞行员(包括飞行、领航、通讯、机务、乘务等)因工作需要,适当提高婚龄,男不得早于26周岁,女不得早于24周岁;解放军战士在未服满现役期间不准结婚;大学生在校期间一般也不许结婚。这些特殊的规定都是值得大家注意的。

  ◆同性、几类近亲属禁止结婚

  性别相同能够结婚吗?虽然这样的情况极为少见,但毕竟也给法律提出了一个难题,而且外国已经有了承认同性恋婚姻的先例。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结婚必须是“一男一女”,但是婚姻法多处提到“结婚的男女双方”。据此我们认为,我国的法律不允许同性婚姻,结婚的双方必须为一男一女。

  近亲结婚的危害在此无须多说。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允许结婚的近亲的范围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具体来说,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伯叔与侄女、姑姑与侄子、舅舅与外甥女、姨与外甥等。

  ◆特殊的疾病禁止结婚

  我国《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但是《婚姻法》并没有明确说明哪些疾病是不应当结婚的,这主要是考虑到随着医学的进步,一些传染性、遗传性的疾病将会得到攻破或者有效地防范。

  目前,根据我国的《母婴保健法》的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主要指:

  (一)麻风病和性病未经治愈的;

  (二)严重遗传性疾病;

  (三)有关精神病,主要指精神分裂症、狂躁抑郁症、呆痴症患者等。

  ◆艾滋病患者能结婚吗?

  前一段时间,报纸有一则消息引起了大家的讨论,即一位艾滋病患者和一位健康人申请结婚。那么,艾滋病应当属于禁止结婚的疾病吗?艾滋病患者能结婚呢?

  随着医学知识的普及,人们已经认识到艾滋病只要予以必要的预防措施,是可以避免被传染的。因此只要当事人在结婚之前知道对方患有艾滋病的事实并且仍愿意与对方结婚,法律是没有必要予以禁止的。而且这也有利于社会大众对艾滋病有更多的了解,对艾滋病患者也能够有一种更为宽容的态度。因此,在有充分的防范措施的前提下,是允许艾滋病患者结婚的。

  虽然我国法律禁止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人结婚,但也有例外。我国的《母婴保健法》第10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

  六、近亲属需分别对待,能否结婚还待细说

  近亲不能结婚,但这只是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其中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详细说明。有这样一件事:有一对青梅竹马的表兄妹,十几岁时曾经发生过性关系。后来被两家发现并予以制止。成年后两人均分别与他人结婚并生育有子女。表妹在生过孩子后做了绝育手术。两人在年近半百之际因为感情不和分别与各自的配偶离了婚,两人再相见时,还念念不忘年少时的恋情,于是两人决定结婚。再婚审查时,婚姻登记机关并未发现。领到结婚证不久,双方父母和单位发现这对表兄妹的婚姻关系。单位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控告。

  ◆不能生育的表兄妹可以结婚

  婚姻登记机关的大部分人认为既然法律明确规定了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那么表兄妹当然应当禁止结婚。但是也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禁止近亲结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生育的子女有遗传病,而这对表兄妹不可能再婚后生育,应当允许他们结婚。后一种观点是正确的,这对表兄妹已过了生育的年龄,而且女方已经做了绝育手术,已无生育子女的可能,于情于理都应当允许他们结婚。而且,根据前面所说的艾滋病患者可以结婚的理由和推论,不能生育的表兄妹也是可以结婚的。

  ◆姻亲能否结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姻亲是由于婚姻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姻亲之间并没有血缘关系,也就是不具有近亲结婚对后代的危害性。因此,对同辈份姻亲之间结婚法律是没有任何限制的。但是对于不同辈份姻亲之间结婚,比如像丧偶的儿媳嫁给公公等这样的情况,在老百姓的心中是典型的乱伦,很难被大家接受,而且如果有子女,还会引起继承上的一系列混乱。因此,对于不同辈份姻亲之间要求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一般会尽量劝其不要结婚。

  ◆养亲属或继亲属之间结婚要慎重

  “养亲”是由于收养关系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养亲之间一般也没有血缘关系。我国《收养法》第23条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根据这一条引申,由于收养所形成的旁系血亲关系,凡在三代以内的也是不允许结婚的。然而在中国的传统习惯中,并不反对同一辈份之间具有养亲关系的人结婚,如养子女与养父母的亲生子女、养子女之间都是可以结婚的。司法实践对此也予以了认可。

  但是不同辈份的养亲属之间还是禁止结婚的,这主要是因为,一来传统观念不允许这样的乱伦行为,二来也是为了防止长辈养亲利用养亲抚养关系对养子女做出不利的行为。所以不同辈份养亲属之间是不能结婚的。

  “继亲”是由于父母一方再婚而与其再婚的配偶及其亲属所形成的亲属关系,如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继兄弟姐妹之间等等。我国《婚姻法》第27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据此,如果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就形同父母子女,当然不能结婚;如果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那么在继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解除了之后,不同辈份之间的继亲还是可以结婚的。但是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即使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结婚仍需慎行,因为这毕竟与传统观念还是有所相悖的。

  对于同一辈份继亲之间,如继兄弟姐妹之间,因为没有血缘关系,又不与伦理相悖,是可以结婚的。

  七、隐瞒真相枉费功,“结婚”还得判无效

  ——哪些婚姻可以导致婚姻无效?

  修订后的《婚姻法》首次设立了无效婚姻制度,它为解决不符合法律规定结婚条件却已经登记结婚的问题提供了依据。韩先生与叶女士20xx年登记结婚。同年10月妻子临产,婴儿出生不久便夭折。经医生检查,韩先生发现妻子患有严重的乙型肝炎并处于活动期。原来,叶某婚前患有严重的乙型肝炎,但在婚检中将病情隐瞒下来。韩先生认为,依据《婚姻法》中的有关规定,妻子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其婚姻关系应为无效。韩先生依此向法院起诉,要求认定他与叶女士的婚姻无效。法庭上,被告叶某对自己婚前患有“乙肝”并隐瞒病情的事实没有否认,但提出接受“离婚”,不同意“婚姻无效”。法院作出判决,原告韩先生与叶女士的婚姻无效。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什么是“无效婚姻”呢?它适用于哪些情况?婚姻被宣判无效之后,双方的财产和子女又该如何处理呢?

  ◆无效婚姻,自始无效

  无效婚姻是指违反婚姻成立条件的违法婚姻。《婚姻法》第12条明确规定:“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无效婚姻制度是对欠缺婚姻成立条件的婚姻,确认其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的制度。它是保障婚姻法的严肃性、权威性,坚持结婚的条件与程序,保障婚姻的合法成立,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制裁违法婚姻的重要措施。

  “无效婚姻”与“离婚”在法律上是截然不同的,其明显区别体现在财产分割问题上。 “无效婚姻”的当事人同居期间的财产各归各,而“离婚”将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另外, “无效婚姻”情况中所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而“离婚”情况中的子女是婚生子女。也正因为有以上区别,韩先生才会和叶女士为此而发生纠纷。

  ◆导致无效婚姻的情况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10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法院之所以判决韩先生与叶女士的婚姻无效,其理由就是叶女士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仍未治愈。

  ◆无效婚姻对双方财产子女问题的处理办法

  根据《婚姻法》第12条的规定,被确定为无效婚姻后,双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据此,无效婚姻对财产问题的处理办法有以下几点:

  (一)首先是当事人协商解决,解决的原则是个人的财产仍归个人所有;

  (二)协商不成,则照顾无过错方;

  (三)夫妻财产共有制不适用于无效婚姻的财产纠纷。

  无效婚姻对子女问题的处理办法有以下几点:

  (一)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

  (二)无效婚姻的双方当事人仍应当承担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义务。

  ◆只有法院才有权宣告无效婚姻

  由于宣告无效婚姻意味着对已存在的“婚姻”使其从根本上丧失婚姻的效力,因此宣告婚姻无效必须严肃慎重。我国的无效婚姻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由法院来宣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即使双方当事人对认定婚姻无效都无异议,也无权进行无效婚姻的宣告。

  八、因受胁迫而结婚,一年内申请可撤销

  修订后的《婚姻法》在设立了无效婚姻制度的同时,还设立了可撤销的婚姻制度,给予了当事人依法决定自己婚姻命运的权利。有一个案例:李晓月经人介绍,认识了王二。两人初交往时,彼此感觉还不错,可相处了一段时间后,李晓月发现王二经常和一些不三不四的人混在一起,而且王二有些习惯也让李晓月难以忍受。李晓月提出分手,王二不答应,并且以伤害李晓月的父母为要挟。李晓月害怕伤及父母,迫不得已和王二登记结婚了。半年后,李晓月在朋友的劝说下,打算结束这段婚姻。但一个难题摆在了李晓月面前,应该以什么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呢? 是提起离婚诉讼,还是向法院提出撤销该婚姻呢? 上例中,李晓月应当提出请求撤销婚姻。《婚姻法》规定的可撤销的婚姻适用哪些情况呢?

  ◆可撤销婚姻自始无效

  可撤销的婚姻是指由于结婚当时违背了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具备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因此在结婚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受害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销该婚姻的申请,由此使该婚姻自始无效的法律制度。同无效婚姻一样,可撤销的婚姻与离婚是不同的。婚姻撤销后就意味着它从一开始就不被法律所承认,是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的,而离婚则是解除现有的有效成立的婚姻,它的前提是承认现有的婚姻有效成立。因此,两者在法律意义及法律后果上都是不同的。

  ◆胁迫结婚,可以申请撤销

  我国《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因胁迫而结婚”,主要是结婚的一方或者是其他人,对结婚的另一方,予以威胁或损害,使该方违背自己意愿而结婚。这种胁迫,可以是一种暴力上的威胁,也可以是一种精神上的要挟,如以揭露当事人的隐私为要挟等等。

  ◆只有受胁迫一方有权提出撤销申请

  设立可撤销的婚姻制度, 目的是为了贯彻婚姻自由的原则,保护婚姻当事人选择婚姻的自由的权利。因受胁迫而成立的婚姻,虽然是可撤销的婚姻,但只有受胁迫的一方才有权提出撤销婚姻的申请,其他任何个人,包括可撤销婚姻的另一方当事人都无权提出撤销婚姻的申请。也就是说,法律只给那些没有自由选择过婚姻的人再次选择的权利。

  ◆一年之内提出申请有效

  法律给予受胁迫方以再次选择的权利,但是这个权利的行使也是有时间限制的。《婚姻法》第11条规定:“……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据此,没有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受胁迫方应当在与对方登记结婚之日起的一年之内提出撤销婚姻的申请;如果受胁迫方还受到了人身自由的限制,则应当在恢复了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过了法定的时间期限,受胁迫方就没有权利再申请撤销婚姻了。与此同时,婚姻也就自始有效存在了。要解除婚姻关系,就只能通过离婚这种方式了。

  ◆应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申请

  由于撤销婚姻也是对现有的婚姻从根本上的否定,因此撤销婚姻的机关也应当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在我国,当事人自己不能随便撤销婚姻,只能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是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它们来撤销婚姻,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撤销婚姻。

  ◆婚姻撤销的法律后果

  婚姻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与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婚姻被撤销后,当事人之间是自始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的,个人的财产仍归个人所有,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但可撤销婚姻制度与无效婚姻制度还是有区别的。二者的区别在于:

  (一)导致可撤销的婚姻的惟一的情形就是一方受胁迫而结婚,而无效婚姻包括未达法定婚龄、重婚等多种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情形;

  (二)可撤销的婚姻的申请提出有一年的时间限制,超过一年,婚姻就持久地有效成立了;而无效婚姻无论何时提出都不影响婚姻的无效性;

  (三)可撤销的婚姻只有受胁迫方才能提出申请撤销;而无效婚姻双方当事人无论其是否有过错,都可以提出,并且婚姻双方以外的其他人以及单位也可以提出婚姻无效的申请。

  九、手牵手共度人生,彼此忠实是义务

  随着中国经济20多年的巨大发展,婚姻家庭关系也发生了许多变化,有好有坏。“婚外恋”、“包二奶”等现象的出现就是其中不好的一个方面。这些不好的现象严重影响了社会家庭生活的稳定,因此修订后的《婚姻法》将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写入了总则,成为新时代婚姻家庭关系的一个向导。

  ◆夫妻相互忠实是法定义务

  有人认为是否对自己的配偶忠实,自己是否在外边“乱搞”,都是自己的事情,法律管不着,充其量是不道德的行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修订后的《婚姻法》第4条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也就是说,夫妻之间相互忠实已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还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违反这一义务,就会有相应的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而绝非只是受舆论的谴责这么简单。

  ◆相互忠实主要是指性关系的忠实

  夫妻间的忠实主要指夫或妻不得与婚姻之外的其他人进行性行为,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保持专一;同时也指夫或妻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不得因为第三人的利益而损害配偶的利益。将两性关系限于合法婚姻之内,是一夫一妻制的本质要求。在一夫一妻制下,婚姻的稳定和家庭的和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夫妻双方是否互相忠实。婚外性行为乃至不洁的性生活,将危及婚姻的存亡和后代的健康。《婚姻法》修订之前,全国妇联所作的调查显示,99.4%的人都赞成将夫妻相互忠实的义务写进新的婚姻法中,由此可见,社会大众对这个问题的重视。

  ◆违反该义务的法律后果

  如前所述,既然夫妻之间相互忠实是法律规定的义务,那么违反这一义务,就将承担相应的不利的法律后果。修订后的《婚姻法》在规定了夫妻之间忠实的义务的同时,还设立了对无过错方进行损害赔偿的制度。也就是说,如果一方有婚外性行为,违反了夫妻间互相忠实的义务,并因此导致了婚姻的破裂,对婚姻的另一方将给予经济上的弥补。

  ◆“精神出轨”不受法律制裁

  严格说来,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也应当包含精神上相互忠实的意思。但是,法律只能约束人的行为,而不能约束人的精神。法律上的忠实义务主要指性生活上的忠实,至于精神上的忠实,·例如“网恋”、“柏拉图式的精神恋爱”等等,就只能是道德所调整的问题,而法律既不应该去管,也实在是无能为力去管。

  ◆相互忠实是基础,相互信任是补充

  相互忠实固然是婚姻幸福美满的基础,与此同时,夫妻间的相互信任也不可缺少。有些人害怕配偶出轨,于是就对配偶凡事必问、凡事必查,毫无信任可言,这样的婚姻也是无法长久的。因此,在履行忠实义务的同时,也应当给对方以信任。只有这样,才能建立幸福美满的婚姻生活。

  在实际生活中,有些妻子或者丈夫怀疑配偶有外遇,就跟踪配偶的行踪,甚至偷偷录音、拍捉奸照片予以公开等等。这些行为都严重侵害了配偶的人身权利,受害人反而成了违法者。在此我们提醒读者,权利的行使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用合法的手段。

  十、第三者插足离婚,受害方如何索赔?

  修订后的《婚姻法》设立了无过错方的请求损害赔偿制度,为离婚时无过错方能够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提供了依据,但是受害方该如何索赔?其中有一些细节,请看下面这个案例。王某(女)与李某(男)结婚已经10多年了,生有一子,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家庭关系也和和美美。但后来李某与办公室的姜某(女)发生了婚外恋,并公然在外同居,李某最后向王某提出了离婚。王某做了很多努力,但都无济于事。王某无奈之下,只得同意与李某离婚。她觉得自己10多年来,为丈夫、为家庭奉献了一切,由于丈夫李某、第三者姜某的不道德行为导致了离婚,使她受到了巨大的伤害。妻子王某应该怎样向丈夫要求赔偿呢?同时,她可以要求第三者姜某赔偿吗?

  ◆一方重大过错,离婚时另一方有权索赔

  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导致夫妻关系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过错方赔偿损失,这是当代婚姻家庭法中的公平原则和保护弱者原则在离婚问题上的体现。而且,在现今日益增多的离婚案件中,多数情况下存在夫妻一方违背婚姻义务,不履行婚姻责任,从而导致婚姻破裂的过错行为,使另一方不同程度地遭受人格或精神上的损害。

  上例中,作为无过错方的妻子王某有权在离婚时,要求过错方丈夫李某赔偿。

  ◆四种情形受害方有权索赔

  《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四种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三者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作为第三者的姜某,由于她并不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当事人,从法律上讲,她并不承担任何的义务,而且法律也不能因为要保证婚姻家庭的稳定而过多干涉个人行为的自由,因此婚姻法对无过错方能否向第三者要求赔偿采取了规避的态度。从实际的案例来看,法院对这种诉讼请求一般也不会予以受理。所以,妻子王某不能向第三者姜某要求赔偿,而只能向过错方丈夫李某要求损害赔偿。但是姜某也绝非无事一身轻,她破坏他人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将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

  ◆无过错方有权向法院提出请求

  过错方承担对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因此,无过错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也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力确定过错方的责任以及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强制过错方履行这一责任。当然,如果无过错方和过错方能够自愿达成有关赔偿的协议并予以履行,法律也可不过问。

  ◆提高婚姻质量,防止婚外恋情

  丰富生活。对单调的厌倦是引发情变的祸因。结婚几年后,热情开始冷却,彼此在身心方面再也没有神秘的诱惑。如果夫妻双方不能探索、寻找出新的、更令人满意的生活方式的话,一些不甘寂寞者便会寻找外来的片刻之欢。

  不要使配偶感到孤独。性心理学家发现,孤独感是促成外遇的主要原因。如果夫妻缺乏亲切友好的感情交流,孤独感便会油然而生。有学者发现,夫妻间如有一方把精力全部投入到工作之中,而忽略了对配偶的关心,结果往往造成配偶对夫妻性关系的冷淡。在有可能的情况下,便会去寻找新的性关系。夫妻间性生活是维持夫妻爱情的纽带;它不仅是肉体的交媾,而且还伴随着情感的交流。

  正确调节性生活。夫妻间对性生活处理失当,也会给外遇埋下罪孽的种子。在这方面,女性负的责任似乎更多一些。一般说来,男性对性生活的渴望要比女性强烈,有时为了得到性生活的机会,不得不在妻子面前委曲求全。有些女性发现了这个秘密,便把性生活当成要挟和制约对方的手段,但就在她们自鸣得意之时,厌倦和反感也悄悄植根于丈夫的意识之中。

  尊重配偶的感情。夫妻间争吵过多,所谓“大吵三六九,小吵天天有”的话,就会使感情受到伤害而产生隔阂。“哀莫大于心死”,当一方饱受伤害之苦而达到忍无可忍时,就会对婚姻丧失信心。

  对离婚有充分认识。一些社会心理学家认为,从实际情况分析,婚外恋之所以呈增加的趋势,根本原因还在于缺乏真正的离婚自由。当今社会对离婚的观念还很陈旧,一些已经“死亡”的婚姻,由于受到来自各个方面的限制,使当事人觉得离婚的代价太大而望而却步。因此,离婚的充分自由也是减少婚外恋现象和提高婚姻稳定性的一个重要因素。

  婚姻家庭法律常识

  十一、事实婚姻法不认可,重婚已是犯罪行为

  陈小姐大学毕业后在一次联谊会上认识了即将出国的刘先生。陈小姐很希望能通过陪读这种方式出国,于是就尽可能在刘先生面前展示自己的优点。刘先生也希望在出国之前解决自己的终身大事,于是两人认识没多久就登记结婚。刘先生匆匆出国后,陈小姐却迟迟无法陪读,一直留在国内。在此期间,陈小姐又结识了未婚的周先生,他们很快就以夫妻的名义生活在一起,周围的邻居也以为他们是夫妻。两年后,刘先生回国,发现这一事实,向法院控告陈小姐和周先生犯了重婚罪。双方争议的焦点是,陈小姐和周先生是否构成事实婚姻。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只承认经过结婚登记而成立的合法婚姻,不再承认事实婚姻。这种事实婚姻被认为是一种重婚行为。

  ◆事实婚姻不再被承认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我国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都是承认事实婚姻的,也就是说,虽然当事人双方没有经过结婚登记,但是由于他们具备了婚姻的事实,而周围的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法律有条件地保护这样的两性关系。

  但是,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法律对人们履行法律义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政部1994年2月1日颁布实行的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从条例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对待。也就是说,自1994年2月1日起我国的民事法律就已经不再承认事实婚姻。

  ◆以夫妻名义同居,认定为重婚

  陈小姐认为她和周先生没有进行结婚登记,法律又不承认事实婚姻,因此她不构成重婚罪。她的理由是错误的。虽然民事法律不再承认1994年2月1日以后形成的事实婚姻,但这只是表明民事法律不再保护这种非法的“婚姻”关系。而在涉及到认定重婚罪时,根据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因此,这种非法的“婚姻”关系的当事人还将受到刑事法律的制裁。所以,陈小姐的行为仍然构成重婚罪。

  ◆不知他人有配偶的不构成重婚罪

  刘先生认为周先生与自己妻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长达一年多,因此周先生也构成了重婚罪。周先生是否构成了重婚罪的关键在于他是否明知陈小姐已经结婚。在本案中,周先生并不知道陈小姐已经结婚的事实,而且他还一直催促陈小姐与他结婚,而被陈小姐以各种借口欺骗。因此,实际上,周先生也是本案的受害人之一。当然,如果周先生明知陈小姐已经结婚,仍然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他自然就构成了重婚罪。

  ◆重婚不能“私了”

  刑事案件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自诉案件的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权利在受害者个人,而公诉案件的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权利在国家检察机关。重婚案件属于公诉案件,因此追究重婚人的刑事责任的权利是由国家来行使的,受害人无权“私了”。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了重婚罪: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是对一夫一妻制的最严重的破坏,是一种犯罪行为。构成重婚罪的有两类人:一是自己有配偶,但却与别人又结婚的;二是明知他人有配偶,却仍然与之结婚的。构成重婚罪也有两种形式:一是登记结婚的形式;二是事实婚姻的形式。

  十二、家庭暴力可以避免,依法维权免受伤害

  不久前,一部热播的电视连续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引起了大家对家庭暴力的关注。在剧中,男主人公安嘉和医生由于心理上的阴影,总是怀疑自己的妻子梅湘南不忠实,并屡次殴打她。梅湘南一开始为了维护婚姻而忍气吞声,最后忍无可忍,终于拿起法律的武器为自己争取到了人身安全的保障和真正的幸福。那么什么是家庭暴力呢?又怎样才能使自己避免受到家庭暴力的侵害呢?

  ◆家庭暴力不仅仅只是殴打

  大家对家庭暴力的直接反应就是“丈夫打妻子”。根据法律的解释,“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殴打、暴力伤害是家庭暴力的最明显的行使方式。但是有些家庭暴力却是比较隐蔽的,比如说把家庭成员关起来限制其自由、不给吃饭等等。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的折磨、伤害和压迫等人身强暴行为都是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不仅仅发生在夫妻之间

  有人认为家庭暴力仅仅发生在夫妻之间,其他类似于父亲打儿子则是天经地义的,不能算是家庭暴力。其实,家庭暴力是发生在所有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只要是经常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包括“父亲打儿子”、“儿子打老子”这样的行为,都是家庭暴力行为。

  ◆家庭暴力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

  长期以来,在很多人的思想观念中都认为一家人之间打打闹闹,或是打打孩子等都是家务事。在一般的家庭生活中,如果是夫妻之间偶尔地争执而稍有手脚动作,或是孩子惹了祸,做父母的生气打了孩子几下屁股……这些确实只是家务事,法律不会多加干涉。但是如果行为超过一定的限度,给家庭成员造成肉体上的严重伤害,就不再是家务事了,而是一种违法行为。这种违法行为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家庭暴力法律禁止

  修改后的《婚姻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家庭成员也有以下相应的制裁措施:

  (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三)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正在遭受家庭暴力的侵犯,你可以打“110”

  如前所述,家庭暴力并非是家务事,它是一种违法行为。因此,在你遭受家庭暴力的侵犯时,你可以打电话报警。如果家庭暴力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进行伤害鉴定,注意保留证据

  家庭暴力伤害导致的伤痕等如果当时没有留下有效的证据材料,到日后离婚时要求赔偿,或是要求公安机关、法院等给予施暴人以制裁时,往往会遇到证据不足的困难。为了避免此情况发生,有效地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我们提出两点建议:

  (一)家庭暴力受害人在受伤后应尽快到医院进行必要的治疗,并要求医生将损伤的部位、大小及性质记录在病历上。保存好你的病历,病历是一种证据材料。

  (二)可以去做家庭暴力伤害鉴定。目前,不少地方的法医学鉴定机构成立专门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法医鉴定中心。建立较早的有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家庭暴力受害人损伤鉴定门诊、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的家庭暴力伤害鉴定中心。这种鉴定,可以避免因为普通病历记载不全从而导致证据是否有效的问题。

  ◆在必要紧急的情况下可以正当防卫

  某些情况下,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受害人来不及向有关的机关或者其他的人求助,而暴力的程度已不是一般性的殴打,而是可能造成受害人重伤甚至是死亡的严重暴力行为。这时,受害人可以实施正当防卫制止暴力行为,以维护自己的人身权。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正当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十三、社会竞争重压下,相互理解能减压

  很多时候,工作压力影响着人们的婚姻生活。各种研究表明,25%到40%的人认为工作压力太大,有56%的人的配偶因此也跟着倒霉。邱先生是一家软件公司的高级职员。软件业是一个不进则退的行业,因此他平时的工作压力很大。邱先生把这种压力也带到了家庭生活中,经常会无缘无故地对妻子发脾气。妻子觉得自己很委屈,平时自己也有工作要做,回家还要承担所有的家务活,丈夫还如此对待自己,所以两人经常吵架,夫妻感情也受到了伤害。

  ◆心理压力可破坏婚姻

  心理学家认为,压力是一种极具传染力的东西,除非采取措施,否则它可能会破坏婚姻生活。配偶的某些工作状况的变化,如在工作中的职务变化——升迁、降级、责任增大——可能会在心理上给另一方造成深刻影响,加重另一方的压力。而且大多数时候来说,另一方处境更不容易,因为他(她)只能在一旁干着急。

  ◆相互理解可以减轻压力

  心理学家研究认为,已婚的成年人90%以上的心理问题可以在爱人的协助下得以解决。当爱人为工作上遭受挫折而烦恼时,如果你能及时地加以开导,并帮助寻找解决问题的良策,使之尽快地从苦闷的泥沼中走出来,就是一次很好的心理治疗。夫妻感情深厚、关系融洽,以爱心善待对方,才能积极主动地承担起保护对方心理健康的责任。那么,该如何为对方减轻压力呢?

  (一)夫妻应经常彼此交流,虽然这对解除当时的压力“无济于事”,但对长期的家庭生活确实有益。另一方自己也应该采取各种措施缓解压力,比如外出散心。另外,如果家里有孩子,更应该注意让彼此共同关心孩子来创造双方共同的焦点。如果夫妻有一方压力很大,而只要另一方认同其工作目标,在很多情况下,婚姻是可以维持下去的。

  (二)夫妻多花点时间共处。许多夫妻错误地责怪对方没有帮助其减轻工作上的压力,而其实,他们需要的可能只是一点介于工作和家庭之间的“放松时间”。有时候,冷静下来的过程需要一个人独处一阵,具体方式也因人而异,从冥想、锻炼,到读报、看电视等等。

  (三)如果你无法改变配偶的心理状况,还有其他一些办法。比如,试着在情绪上与配偶独立开来,或者有意识地改变与配偶的交谈方式,对配偶饱受压力之苦的情绪多一点同情和理解,少一点恼怒和埋怨。

  十四、计划生育是义务,具体政策要知晓

  计划生育是我国推行多年的一项基本国策,也为广大人民群众所熟知。不仅如此,计划生育也是《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双方所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国家对计划生育的要求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有计划、有控制地安排确有实际困难的夫妻生第二个孩子;禁止超计划生育二胎和多胎,少数民族可适当放宽。

  具体规定有以下几点:

  ◆推行和奖励一胎

  国家推行和奖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凡是响应国家号召,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国家给予奖励。比如,20xx年修订的《北京市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规定:领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享有以下奖励和优待:(一)每月发给5至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得《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二)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三)城镇分配或出售、出租住房,农村安排宅基地,应予优先并在条件上适当照顾,等等。依照《办法》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向所在单位或当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给予表彰,并给予1000元至20xx元的一次性奖励。

  ◆特殊情况下可以生育二胎

  对有特殊情况需要生育第二胎的,国家实行严格控制的政策,符合法定条件的,允许生育第二胎。如19修订的《j匕京市计划生育条例》明确规定了允许生育第二胎的几种情况: (一)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三)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主管机关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未收养子女的; (七)农民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八)远郊区县农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深山区农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上有实际困难的。

  ◆生育第二胎的审批程序和时间跟制

  有特殊情况,可以生育第二胎的夫妻,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区、县以上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才能生育第二胎。而且,生育第二胎还有时间上的限制,即生育第二胎的时间必须距生育第一胎的时间间隔超过四年,而且生育第二胎时,女方的年龄不得低于二十八周岁。

  ◆杜绝和惩罚多胎

  凡未经批准生育二胎或者是多胎的,均属于违法行为,是要受到处罚的。如20xx年修订的《北京市违反(计划生育条例)限制与处罚办法》规定:(一)对违反《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超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征收5000元至5万元社会抚育费;对超计划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征收2万元至10万元社会抚育费。对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20xx元至1万元社会抚育费;对非婚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按超计划生育加重处理。 (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超计划生育的,除征收社会抚育费外,还要按照规定给予经济限制和行政处分。农民超计划生育的,除征收社会抚育费外,在调整土地时不予增加口粮田和责任田;不予增批宅基地;不给予农村其他福利;不予农转非(建设征地除外)、招工等。

  十五、妻子不愿生孩子,丈夫无奈莫强求

  ——什么是“生育权”?

  孩子是联系家庭的纽带,但是随着社会生活节奏的加快,也有一部分人不愿意要孩子,夫妻之间也常常为此而发生纠纷。年,35岁的何先生和25岁的吕小姐通过报纸征婚方式相识。不到一年,双方就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婚后夫妻生活美满,惟一美中不足的是吕小姐不想要孩子。20xx年5月,吕小姐怀孕,当她决定堕胎时,遭到了丈夫何先生的强烈反对。何先生对其进行了多次劝说,均遭到了吕小姐的拒绝。此后没几天,吕小姐即自行到医院堕胎。何先生得知后,认为妻子的堕胎行为严重伤害了他的感情,侵犯了他的“生育权”,据此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这个案例中,提出了一个新的问题,那就是妻子堕胎一定要经过丈夫的同意吗?

  ◆什么是生育权?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就是说生育是公民的一项权利。生育权从根本上讲是指一个人有权决定生育,也有权决定不生育;以及有权决定自己什么时候生育。但是生育权的行使有两个前提:一是不能违反国家关于计划生育等已有的法律法规;二是不能因为行使自己的生育权而妨害到别人正当权利的行使。

  ◆男性也有生育权

  在上述案例中,吕小姐认为生孩子是由女人来承担的,因此要不要孩子也应该由女人说了算。但是正如计划生育不仅仅是妻子单方面的义务一样,生育权也并非只有女性才享有。20xx年九届全国人大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不分性别均有生育权,男性的生育权首次被法律明文规定。因此,丈夫也有生育权。

  通常的情况下,夫妻在遵守计划生育的前提下是否生育子女,既是女性生育权的表现,同时也是男性生育权的行使。

  ◆男性不能强迫妻子生或是不生孩子

  男性虽然有生育权,但这个权利不能随意行使。当夫妻的生育权产生矛盾的时候,也就是双方对是否要孩子意见不统一的时候,该怎么处理呢?

  由于生孩子的主要过程是由女性来承担的,因此,应当首先尊重妻子的意见。而且如果以丈夫的意见作为标准的话,强迫妻子生或者不生,很容易对妻子造成肉体和精神上的伤害。因此丈夫无权强迫妻子。

  ◆丈夫可以提出离婚

  有的读者会想既然丈夫不能强迫妻子生或者不生孩子,那么男性的生育权也就是一句空话。其实,法律既然规定了男性的生育权,就会赋予男性一定的权利作为保障的手段。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孩子,丈夫却想要孩子,夫妻双方在这个问题上无法通过沟通达成一致,那么丈夫可以以此作为请求离婚的理由与妻子离婚,法院会把这个理由作为判决其离婚的依据,通过这种方式丈夫可以实现自己的生育权。但是如果妻子想要孩子,而丈夫不想要孩子,妻子生下孩子后,丈夫不能以生育权为理由,拒绝履行父亲对孩子抚养教育的义务。

  虽然法律对男性、女性的生育权都作了规定,但是,生不生孩子毕竟是夫妻两个人的事情,由哪一方单方面决定都会对家庭关系、夫妻感情产生不利的影响。所以,为了家庭夫妻的和睦,夫妻双方还是应当尽量通过沟通对生育子女的问题达成一致。相互理解才是幸福家庭的根本。

  ◆单身女性也有生育权

  以往,只有结了婚的人才能生孩子,未婚的人即使到了适合生育的年龄也不能生孩子。现在这种情况有了变化。20xx年《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开始正式施行。该《条例》第30条第2款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身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所以,单身女性也有了生育权。

  在此,我们还需提醒读者的是:这个条例只是吉林省的地方性行政法规,并不适用吉林省以外的地区。如果有其他地区的单身女性希望生育子女的,还要以当地的具体规定为准。

  十六、养子数载非亲生,丈夫可以要赔偿

  同在某厂工作的周某和成某1990年结婚后感情一直不错。1992年,儿子小兵的降生令周某欣喜不已。然而,周围人的风言风语在周某心中投下了阴影——妻子成某与厂长钱某的亲密程度显然超出了正常的同事关系。他多次规劝妻子,妻子依然我行我素。夫妻感情的裂痕越来越深。8月,两人协议离婚,儿子由母亲抚养。割舍不下父子情的周某常常去看望儿子。而此时流言再一次传开:小兵长得像钱某。1999年周某与前妻带着小兵去做亲子鉴定,结论证实小兵不是周某的亲生儿子。愤怒的周某一纸诉状将前妻和钱某诉至法院。

  ◆与人私通生子,是侵权行为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同时生育子女也是夫妻共同的权利。生育权是公民的重要民事权利,同时也要履行一定的义务。法定的生育行为应当以婚姻关系为前提。生育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行为,若一方违背“互相忠实”的义务,在婚内与他人生育,显然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利。因此,与人私通生子的行为不但是严重违背社会道德的行为,而且是对婚姻无过错方的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

  ◆夫妻之间的侵权也要赔偿

  侵权行为是对别人正当权利进行侵犯并因此予以相应赔偿的行为。侵权行为不仅可能发生在不认识的人之间,而且也可能发生在夫妻之间。通常人们认为夫妻“床头打,床尾和”,哪用计较那么清楚,至于夫妻之间的赔偿更是没有必要。其实不然,夫妻之间也可能发生侵权行为。既然对一方的权利造成了损害,就应当予以赔偿。当然如果是为了家庭的和睦而不予追究,这也是受害人的权利。但是如果要追究侵权人的责任,即使是夫妻之间,受害人也会得到法律的支持的。

  ◆受欺骗的丈夫有权追讨抚养费

  在本案中,受欺骗的丈夫周某要求确认自己与小兵无父子关系,并要求前妻成某及钱某赔偿他这些年来所付出的抚养费。周某的要求是正当的,因为小兵通过医学鉴定被证实不是周某的亲生儿子,所以周某没有义务抚养小兵。他是受欺骗才抚养孩子的。相反,成某和钱某虽然是在不正当的关系下生育了孩子,但这并不能成为其不履行对孩子抚养义务的借口。因此,抚养费应当由小兵的亲生父母成某和钱某来承担,也就是说,他们应当偿还周某为小兵所支付的各项抚养费用。

  ◆受欺骗的丈夫有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失

  在本案中,受欺骗的丈夫周某还有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前妻成某和第三者钱某的行为不但给周某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更重要的是他们的行为使周某在将近20xx年的婚姻生活中没有自己亲生的孩子,严重损害了周某的生育权,以及作为丈夫应当得到妻子忠实的权利。周某在精神上遭到的伤害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周某有权要求前妻成某和钱某赔偿其精神损失。

  ◆私通生子的双方对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与单纯的第三者插足导致离婚的赔偿责任不同,在这起私通生子案中,孩子的亲生父亲钱某对受欺骗的周某也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他是孩子的亲生父亲,周某实际上是在受欺骗的情况下代为履行了做父亲的义务,而且钱某的行为已不是单纯的破坏他人夫妻感情的问题,而是直接侵犯了周某的生育权。因此,钱某和成某都要对抚养费和精神损失费承担赔偿责任。

  十七、非婚生子是亲生子,抚养义务不能逃避

  并非所有的孩子都出生于正常的婚姻之中,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也要加以保护。有这样一个案例:林某(女)和乔某(男)1993年谈恋爱后没多久就同居生活在一起。但是林某发现乔某常常和其他女孩来往密切。一次,两人发生争执后,林某负气去了南方,期间发现自己怀孕,但由于她还是很喜欢乔某,于是就自己把孩子生下来了。谁知,与此同时,乔某早已忘了林某,并与他人结婚了。林某得知这一消息,伤心之余,就带着儿子一直在南方生活,不久之后,也另嫁他人。林某的婚后生活很不幸福,两年后,她与丈夫离了婚。由于一个人带着儿子生活很困难,她找到乔某要求其承担孩子的抚养义务。乔某拒不同意,于是林某将乔某告上法庭,要求他承担对自己亲生儿子的抚养义务。

  ◆什么是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是一个法律概念,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私生子”。非婚生子女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没有结婚的男女发生性行为所生的子女;已婚的男女与第三人发生性行为所生的子女;无效婚姻、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以及妇女被后所生的子女。

  ◆亲子鉴定结论可作为证据使用

  本案争执的另一个问题就是乔某不能确定林某的儿子是否是他的亲生子女,这个疑问可以通过亲子鉴定来获得答案。1987年开始,人民法院就允许采取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鉴定的结论将作为确定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据。用人体组织细胞核(简称DNA)进行抗原试验,它与传统的红细胞血型鉴定方法结合起来,鉴定准确率达99.9%。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相同的权利

  在封建社会,非婚生子女的社会地位是低人一等的。在现代文明社会,人们已经认识到了不能因为父母的过错而惩罚无辜的孩子,但实际生活中还是会有人对非婚生子女加以歧视。为此,我国《婚姻法》第25条第1款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因此,非婚生子女不应该因为自己的身份而被剥夺任何应有的权利。

  ◆非婚生子女的亲生父母都应当承担抚养义务

  本案中,乔某认为自己和林某没有过婚姻关系,所以不应当承担孩子的抚养义务。但是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父母子女的关系是由血缘关系而产生的,其相互之间的各项权利义务不因为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而变化。只要是孩子的亲生父母,就应当承担对孩子的抚养义务。我国《婚姻法》第25条第2款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因此,虽然林某和乔某没有过婚姻关系,但他仍然应当承担孩子的抚养义务。由于其已经另有家庭,不便直接抚养孩子,因此,他应当向林某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

  ◆非婚生子女也有权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

  如前所述,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权利,其中自然也包括享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在实际生活中,尤其是不与亲生父母生活在一起的非婚生子女往往会在继承父母遗产问题上受到歧视和阻碍。在此,特别强调: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相同的继承权。

  十八、一方离家出走多年,配偶可以要求离婚吗?

  张先生与妻子领取了结婚证,不久妻子就离家出走了。张先生经过多方寻找,均没有妻子的下落。现在,张先生又有了女朋友,已经恋爱3年了,女朋友一直催他结婚。张先生想结婚,可又怕自己犯了重婚罪;想离婚,可是离婚一般都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到场,但是妻子现在音信全无。张先生该怎么办呢?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只要是合法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举行结婚仪式只是我国民间的传统习俗,并不影响夫妻关系的确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结婚的,是重婚。有重婚情形的,不仅婚姻无效,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张先生要想和自己的女朋友结婚,首先应该办妥与妻子的离婚手续。针对这种情况,处理时一是必须先要解除已有的婚姻关系;二是解除婚姻关系的方法有两种,既可以申请宣告失踪,又可以以分居满两年为由直接起诉离婚。

  ◆如何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

  我国《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这样,就可以为处理被宣告人的财产以及与之相关的人身关系提供法律依据。

  宣告失踪最主要的一个条件就是被宣告失踪的人须下落不明满两年。下落不明意味着公民离开居住地,没有任何音讯。如果只是离开了本地,但是有人还知道他(她)的下落,是不能随意宣告失踪的。两年时间的起算由公民音讯全无的第二天开始。

  法律规定只有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才可以申请,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张先生作为丈夫,是可以申请宣告他的妻子失踪的。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32条第4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据此规定,张先生应当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妻子为失踪人,然后再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这时,法院一般情况下,会依法判决离婚的。

  ◆可以以分居满两年为由直接提起离婚诉讼

  如果夫妻一方离家出走满两年,另一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诉讼离婚。在法院发出公告之后,即使另一方不出现在法庭,法院也可以根据夫妻双方分居满两年的事实,依照法定程序缺席判决离婚。

  十九、一方被宣告死亡后又回来,夫妻关系怎样处理?

  “宣告死亡”是法律上拟制的死亡,但有时也的确会和实际的情况不一致,也就是说,被宣告死亡的人还活着,由此也可能引发一系列的问题。赵女士1990年与李先生登记结婚,结婚后没多久,李先生就南下做生意去了。但是到1991年底的时候突然音讯全无了。赵女士多方寻找都没有消息。19由法院依法宣告李先生死亡,第二年赵女士和陈先生登记结婚了。不料,20xx年李先生却又重新出现,要求和赵女士复婚。此时,他们三人的关系又何去何从呢?

  这个案例是被宣告死亡人又重新出现的问题,涉及到我国法律对宣告死亡的法律规定的解释。我们下面着重谈一下宣告死亡的条件以及对婚姻关系的影响。

  ◆宣告死亡的条件

  与宣告失踪一样,宣告死亡也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法律规定的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与申请宣告失踪不同,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上的限制,也就是说如果第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不同意申请宣告死亡,后面顺序的利害关系人就不能申请宣告死亡。除非是第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同意,或者是没有第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后面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才可以申请宣告死亡,依此类推。

  ◆宣告死亡的后果

  宣告死亡是法律上拟制的死亡,因此,在法律后果上与自然死亡是相同的,也就是被宣告死亡的人的配偶关系,财产值得继承等等与自然死亡的人相同。但是宣告死亡也有一点值得注意的,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还存活,他所从事的各种民事活动依然是有效的。

  ◆重新出现后,夫妻关系分别处理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撤销他的死亡宣告。然后根据法院的撤销宣告死亡的判决,被宣告死亡的人可以重新办理户口登记等手续。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其夫妻关系根据以下的不同情况有不同的结果:

  (一)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的配偶还没有另行结婚的,那么从法院判决撤销死亡宣告的那天起,双方的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二)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的配偶已经另行结婚的,再婚的婚姻有效,被宣告死亡人与原配偶的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所以,赵女士与现在的丈夫陈先生的婚姻是有效的,而赵女士与前夫李先生的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了。

  (三)即使再婚后又离婚的,或者是再婚的配偶已经死亡的,被宣告死亡人与原配偶的夫妻关系仍然不能自行恢复。

  ◆重新出现,原夫妻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

  被宣告死亡人与其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赵女士与李先生的夫妻关系既然不能恢复,则应该按共同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对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倘若赵女士已经用了或作了其他处理,赵女士应该按照李先生所应得的份额予以赔偿。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诉至法院。

  二十、人工受精得儿女,离婚丈夫也要养

  随着医学科技的发展,一些不孕的夫妻可以通过人工的方法生育孩子,以享天伦之乐。但是孩子与父母的关系也常常成为起纠纷的一个问题:齐某(女)和赫某(男)于1987年7月结婚,婚后多年没有生育。经过医院检查,发现赫某没有生育能力。1994年,夫妻二人通过熟人到医院为齐某进行了两次人工受精手术,都没有成功。1995年初,夫妻二人又到医院为齐某实施了第三次人工受精手术。不久,齐某怀孕并于初生下一个女孩。此后,夫妻二人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感情日渐淡漠,以致长期分居。分居期间,孩子一直随齐某生活,赫某也不断寄去生活费。20xx年底,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夫妻双方在其他方面都没有分歧,但是赫某却在他是否应该给付孩子的抚养费的问题上有不同的意见。

  这个案例中,主要是对人工受精所得子女是否为亲生子女的认定问题。那么什么是人工受精呢?在对待子女问题上又该如何处理呢?

  ◆同质人工受精的子女是亲生的子女

  “人工受精”是指不同于人类传统的基于两性性爱的自然生育过程,而是根据生物遗传工程理论,采用人工方法取出精子或者卵子,然后用人工的方法将精子或者受精卵胚胎注入妇女子宫内,使其受孕的一种新生殖技术。

  人工生殖一般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同质人工受精,也就是使用丈夫的精液和妻子的卵子进行人工受精,简称AIH;另一种是异质人工受精,也就是使用第三人的精液或者卵子进行人工受精,简称AID。一般来说,采用同质人工受精方式而出生的子女,由于采用的都是父亲的精子和母亲的卵子,只是用人工的方法使之结合生长,因此出生的子女与父母有血缘关系,属于直系血亲并为婚生子女。夫妻双方均不得向法院提起否认其为自己亲生子女的诉讼,除非有证据证明医生误用了第三人的精子或者卵子。

  ◆双方同意的异质人工受精子女视为双方的婚生子女

  异质人工受精所生的子女,由于采用的是第三人的精子或者卵子,因此出生的子女与一方父母甚至是父母双方都没有血缘关系,但是这并不能成为否认父母子女关系的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受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据此,只要是夫妻双方一致同意,那么除了血缘上的差异,异质人工受精所生的子女与一般的夫妻双方所生的亲生子女是没有区别的。

  ◆夫妻双方一致同意是履行抚养义务的前提

  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是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的异质人工受精手术所生的子女才视为夫妻双方的子女。如果一方不同意,而另一方擅自采用异质人工受精手术生育子女,是不能把父母子女的关系强加给不同意的一方的,不同意的一方也没有对所生的子女抚养的义务。在上述案例中,赫某先后三次陪同齐某去做人工受精手术,可以证明他是同意的。因此,他以孩子不是他的亲生子女为理由拒付抚养费的行为是错误的,他应当对所生的孩子承担抚养的义务。

  ◆提供者对所生子女不承担抚养义务

  提供异质人工受精精子或卵子的第三人虽然从生理学的角度来讲,与所生的孩子具有血缘关系,但是他们并不对所生的子女承担任何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而且对提*子或者卵子的第三人的身份是要严格保密的,除非是在所生的子女长大后结婚时可能会导致近亲结婚的时候,才可以有例外。

  ◆“代孕母亲”营利,法律明确禁止

  人工受精还涉及“代孕母亲”的问题。代孕母亲,即由于妻子的子宫有障碍而无法使受精卵在其子宫着床,而借用第三人的子宫孕育并分娩子女。国外已经出现了一些代孕母亲的案件,但是由于我国受“十月怀胎”传统观念的影响,大多数的公众还是无法接受“代孕母亲”,因此,我国的法律是不允许以营利为目的代他人怀孕的。

  二十一、收养子女要符合哪些条件?

  收养子女是中国一项古已有之的制度。它一方面使一些没有子女的夫妻可以享受到做父母的乐趣,另——方面,它可以使一些失去父母的孩子得到父母的关爱。但是收养子女也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很容易引发各种纠纷。

  ◆三类人可以作为送养人

  送养人是指将子女或儿童送给他人领养的父母或者其他的监护人。

  《收养法》第5条规定:“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孤儿的监护人是指对没有父母的孤儿承担监护责任的人,包括: (一)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二)与孤儿有关系的其他亲属、朋友,本人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过孤儿父母所在单位或孤儿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也可以作为监护人;(三)在没有上述人作为监护人的情况下,孤儿父母所在单位或孤儿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也可以作为监护人。

  社会福利机构主要是指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等。

  孩子的生父母由于身体健康状况、经济状况或智力等方面的原因无力抚养子女的,也可以送养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草案)全文

  第一章 通则

  第一条【调整范围】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婚姻家庭法调整夫妻之间、亲子之间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二条【婚姻自由】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缔结婚姻和解除婚姻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第三条【一夫一妻】

  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配偶。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同居。

  第四条【男女平等】

  男女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家庭成员在享有民事权利时,不应受到任何基于性别的差别对待。

  第五条 【弱者利益保护】

  妇女、儿童、老人的婚姻家庭权利受国家特别保护。在处理涉及儿童的家庭事务时,应当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首要考虑。

  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原则。

  禁止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禁止借收养之名买卖儿童。

  第六条 【善良风俗】

  维护善良风俗,提倡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本法有规定的,适用本法;本法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婚姻习俗,但不得违背善良风俗。

  第二章 亲属

  第七条【定义】

  亲属是自然人之间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发生的身份关系。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姻亲。

  第八条 【配偶】

  男女因结婚互称配偶。配偶关系因一方死亡、双方离婚、婚姻被依法撤销而终止。

  第九条【血亲】

  血亲是因自然的血缘联系或因法律拟制的扶养关系而产生的亲属关系。

  自然血亲关系因出生而发生,因死亡而终止;拟制血亲关系因收养或者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扶养关系而发生,因一方死亡或者养、继父母子女关系依法解除而终止。

  第十条【血亲的亲等】

  亲等,是表示血亲间血缘联系远近的单位。亲等的计算方法:

  (一)直系血亲的亲等,从己身上数或者下数,以其间的世数而定,一世代为一亲等。

  (二)旁系血亲的亲等,从己身数至双方同源的直系血亲,再从同源的直系血亲数至计算亲等的对方,一世代为一亲等。

  第十一条【姻亲】

  姻亲是以血亲的婚姻为中介形成的亲属。姻亲包括:

  (一)血亲的配偶。如儿媳、女婿;兄嫂、弟媳、姐妹夫等;

  (二)配偶的血亲。如岳父母、公婆等。

  姻亲关系因作为中介的婚姻当事人离婚或者婚姻被依法撤销而终止。婚姻当事人一方死亡后,姻亲关系是否终止,由双方商定。

  姻亲的亲等,依己身与血亲的亲等,或者从配偶与其血亲的亲等。

  第十二条 【近亲属】

  下列亲属为近亲属:

  (一)配偶;

  (二)四亲等内的直系血亲;

  (三)四亲等内的旁系血亲。

  同居一家共同生活的直系姻亲,在扶养关系上视同近亲属。

  第十三条 【亲属的法律效力】

  亲属之间有关禁婚、扶养、监护等婚姻家庭法上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规定。

  亲属在其它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依照其他法律的规定。但其他法律规定与本法规定抵触的,适用本法。

  第三章 结婚

  第一节 结婚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四条【结婚能力】

  自然人均具有结婚的权利能力。

  自然人达到法定婚龄并符合本节规定的其他条件,始得结婚。

  第十五条 【合意】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十六条 【结婚年龄】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十七条 【禁止重婚】

  无配偶者,始得结婚。

  一人不得同时与两个以上的人结婚。

  第十八条 【禁止结婚的亲属】

  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者,相互间不得结婚:

  (一)四亲等以内的直系血亲;

  (二)四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

  (三)四亲等以内的直系姻亲。

  拟制直系血亲间的收养、扶养关系终止后,亦不得结婚;但养子女与收养方的旁系血亲辈份相同者不在此限。

  第十九条【不宜结婚的疾病】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疾病的人,应当根据婚前医学检查医师的建议,决定是否结婚。

  第二十条 【结婚登记】

  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第二十一条 【事实婚姻】

  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相互关系为事实婚姻关系。

  事实婚姻关系,符合本章各项结婚实质要件的,可以补办结婚登记,成为有效婚姻。

  第二节 婚姻的无效与撤销

  第二十二条 【婚姻的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婚姻当事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

  第二十三条 【婚姻无效的后果】

  被确认无效的婚姻自始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准用本法关于公同共有的规定,但有证据证明为一方所有的除外。人民法院分割当事人同居期间财产时,应当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当事人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的权益问题,适用本编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婚姻的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一)因欺诈、胁迫而结婚;

  (二)结婚时一方未达到法定婚龄;

  (三)结婚时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

  第二十五条 【撤销权人】

  (一)因欺诈、胁迫结婚的,受到欺诈、胁迫的一方享有撤销权;

  (二)早婚的,双方享有撤销权;

  第二十六条 【撤销权的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因欺诈、胁迫结婚的,撤销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该期间从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计算。

  (二)早婚的撤销权人已达到法定婚龄的。

  (三)撤销权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

  第二十七条 【婚姻撤销的效力】

  婚姻被撤销的,从撤销之日起婚姻关系消灭。

  第二十八条 【离婚规定的准用】

  可撤销婚姻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后,当事人间财产分割,子女监护、扶养和教育,准用本法第五章第三节和第四节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损害赔偿】

  因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而受到损害的无过错一方,有权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

  第四章 夫妻关系

  第一节 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地位平等】

  夫妻互为配偶,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中地位平等。(参人大版)

  第三十一条【婚姻居所】

  婚姻居所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

  夫妻一方自愿成为对方家庭成员的,以对方的居所为婚姻居所。

  第三十二条【人身自由】

  夫妻双方均有选择职业、接受教育和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第三十三条【生育权】

  夫妻双方平等地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妻有权决定是否终止妊娠。

  第三十四条【家事代理权】

  在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夫妻互为代理人。

  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司法解释一第17条)

  夫妻一方滥用此项代理权时,他方可予以限制,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五条【扶养、扶助与维持家庭生活的义务】

  夫妻应当相互扶养、相互扶助,按各自能力,共同承担维持家庭生活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对未成年子女的照顾权】

  夫妻平等享有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扶养、教育、监护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遗产继承权】

  夫妻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节 夫妻财产制

  第一目 法定夫妻财产制

  第三十八条【适用的原则】

  夫妻双方没有订立财产约定,且不存在依法适用非常财产制情形的,应当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

  第三十九条【婚后所得共同制】

  法定夫妻财产制,实行婚后所得共同制。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所得的财产及权利,以及一方婚前财产的孳息,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夫妻另有约定外,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第四十条【共有财产范围与推定】

  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共有:

  (一)工资、奖金及其他收入;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及其收益;

  (四)双方共同继承或者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孳息;

  (六)不属于本法第四十二规定情形的其他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财产,不能证明为夫妻一方所有的,应推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第四十一条【共有财产的享有】

  夫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管理权、使用权和处分权。

  第四十二条【特有财产】

  特有财产,是指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依法取得的享有完全所有权的财产及权利。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所有:

  (一)婚前财产;

  (二)依法属于一方所有的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财产,如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人身保险金、复员转业费等。

  (三)一方继承或者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衣物及其他生活用品;

  (五)一方从事职业必需的专用物品,但用夫妻共同财产购置且价值较大的除外;

  (六)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夫妻可以在婚前或者婚后,约定一定的财产为夫妻一方所有。

  第四十三条【特有财产的享有】

  夫妻对各自所有的特有财产,享有完全的所有权。但作为婚姻居所及基本条件的房屋等财产,所有权人不得自由处分。

  第二目 约定财产制

  第四十四条【夫妻财产制契约的内容】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编有关共同财产和特有财产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订立的时间】

  夫妻有关财产制的约定,可以在婚前订立,也可以在婚后订立。

  第四十六条【方式和登记】

  夫妻财产制契约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在结婚登记时,一并登记于婚姻登记档案。

  婚后订立财产制契约的,应当到原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财产制契约登记。

  第四十七条【有效条件】

  夫妻双方订立、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制契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结婚的行为能力;

  (二)亲自订立,变更或者撤销,不得由他人代理;

  (三)意思表示真实;

  (四)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善良风俗。

  第四十八条【效力】

  婚前订立的夫妻财产制契约,自婚姻关系成立时起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婚后订立的夫妻财产制契约,自依法成立时起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财产制契约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十九条【变更与解除】

  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财产制契约。

  夫妻财产制契约的变更、解除,未向原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变更、解除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目 非常夫妻财产制

  第五十条 【非常夫妻财产制】

  法定事由出现时,依法律规定或者经法院宣告,夫妻共同财产制变更为分别财产制。

  第五十一条【当然的非常财产制】

  夫妻一方受破产宣告时,其财产关系适用分别财产制。

  第五十二条【宣告的非常财产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夫妻一方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解除原共同财产制,实行分别财产制:

  (一)夫妻一方的财产不足清偿个人债务,或者其在共同财产中的应有部分已被扣押;

  (二)夫妻一方的行为危害他方利益或者妨害婚姻共同生活;

  (三)夫妻一方拒绝向他方报告其收入、财产及债务或者共同财产状况;

  (四)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连续分居一年以上;

  (五)继续实行共同财产制,将使夫妻一方利益受到严重侵害的其他事由。

  在第(一)项情形,除夫妻另一方外,债权人也有权申请撤销共同财产制,宣告实行非常财产制。

  当事人应当依据人民法院宣告解除原共同财产制,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判决,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十三条 【共同财产制的恢复】

  改采分别财产制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经夫妻一方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恢复原共同财产制。

  当事人应当依据人民法院宣告恢复原共同财产制的判决,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章 离婚

  第一节 登记离婚

  第五十四条【登记离婚的定义】

  登记离婚,是指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合意离婚,符合法定条件,而由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离婚方式。

  第五十五条【登记离婚的条件】

  夫妻双方合意离婚,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登记离婚程序:

  (一)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双方离婚的意思表示真实;

  (三)婚姻关系为合法缔结;

  (四)双方已经就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清偿、对生活水平明显下降一方的经济帮助,以及对一方家务劳动补偿等达成书面协议;

  (五)协议内容有利于保护妻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第五十六条【离婚登记的程序】

  要求离婚登记的夫妻双方必须持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间内审查双方是否符合登记离婚条件,经审查符合登记离婚条件的,应于审查期间届满后予以登记,向双方签发离婚证,并注销结婚证。

  前款审查期间为一个月,从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离婚申请之次日起算。

  审查期间内,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审查期间届满后的一个月内,当事人双方未请求婚姻登记机关签发离婚证的,视同双方撤回离婚申请。

  第五十七条【离婚登记的效力】

  当事人双方从婚姻登记机关签发离婚证之日起,解除夫妻关系。

  第五十八条【离婚协议书的变更】

  登记离婚生效后,当事人双方就变更子女的监护与扶养,或者财产的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的,应当签订协议书,到原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离婚协议有关子女监护与扶养,或者财产分割内容得,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书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节 诉讼离婚

  第五十九条【诉讼离婚的定义】

  诉讼离婚,是指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一方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判的离婚方式。

  第六十条【调解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经调解夫妻双方和好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予原告撤诉;经调解夫妻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离婚调解书。离婚调解书与离婚判决书具有同等效力。

  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准予离婚或者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第六十一条【准予离婚的标准】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查明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夫妻关系不可挽回地破裂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一方被依法宣告失踪;

  (二)患有严重精神病或者传染病经治不愈;

  (三)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

  (四)重婚或者与婚外异性同居;

  (五)对一方或者其他家庭成员实施暴力、虐待或者遗弃;

  (六)有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屡教不改;

  (七)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

  (八)其他导致夫妻关系不可挽回地破裂的情形。

  第六十二条【抗辩理由】

  离婚对一方当事人或其子女将造成极其严重损害,而暂缓离婚有益于防止或减轻这种伤害的,人民法院可以中止离婚诉讼。

  (参德国民法典第1568条【苛刻条款】:“在特殊情况下,为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或者为保护拒绝离婚的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如罹患严重疾病),即使婚姻破裂,也应当继续维持婚姻关系。”)

  第六十三条【离婚诉权的限制】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第六十四条【复婚登记】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节 离婚后子女的监护,扶养和教育

  第六十五条【离婚后的亲子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监护,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父母离婚后对子女仍有监护、照顾、扶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十六条【离婚后的子女监护】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随母亲生活为原则。

  两周岁以上子女的直接扶养,由双方协商决定;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按照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判决。

  第六十六条【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审酌因素】(参台湾民法第1055条之一)

  人民法院在确定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时,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做出有利于子女利益最大化的裁判:

  (一)子女的年龄、性别、人数及健康状况;

  (二)子女本人的意愿和人格发展的需要;

  (三)父母的年龄、职业、品行、健康状况、经济能力及生活状况;

  (四)父母保护教养子女的意愿与态度;

  (五)父母子女间或未成年子女与其它共同生活者之间的感情状况。

  第六十七条【子女扶养教育费的给付】

  离婚后,不担任子女监护人的一方,应当负担子女扶养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给付费用的数额,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对子女扶养教育费数额的确定,应当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必要时,子女可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六十八条【给付方式和期限】

  子女扶养教育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给付期限,一般到子女满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扶养教育费。

  对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成年子女,父母有给付能力的,应负担必要的扶养教育费。

  第六十九条【探望权】

  离婚后,不担任子女监护人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祖父母、兄弟姐妹等其他近亲属有权与该儿童会面交往,但以有利其身心健康为前提。

  第七十条【探望权中止的事由】

  探望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子女、直接扶养子女的父或母以及子女的其他法定监护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中止其探望权:

  (一)患有影响子女身体健康的疾病;

  (二)有赌博、吸毒或者酗酒等恶习;

  (三)拒付子女扶养教育费;

  (四)对子女有性侵犯或其它暴力行为;

  (五)教唆、引诱子女实施违法行为;

  探望权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依法恢复该方探望子女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探望权的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或者中止探望权行使的判决和裁定的当事人,可以采取拘留、罚款等民事强制措施。

  第四节 离婚财产分割与救济

  第七十二条【共同财产分割原则】

  夫妻财产关系因双方离婚而终止。共同财产的分割,一般应当均等。双方有争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女方、子女监护方以及无过错方原则判决。

  第七十三条【共同债务清偿】

  夫妻为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和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是共同债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共同财产清偿;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以双方各自财产均等偿还;发生争议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七十四条【离婚经济帮助】

  一方生活水平因离婚明显下降的,离婚时有权要求另一方予以适当经济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七十五条【家务劳动补偿】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扶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家务劳动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经济补偿。

  第七十六条【共同财产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一方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章 父母子女关系

  第一节 父母与亲生子女

  第七十七条 【亲子关系的推定(一)】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者出生的子女,以其母亲的丈夫为父亲。非婚同居期间受胎或者出生的子女,以与其母亲同居的男子为父亲。

  受胎期间为子女出生之前的第三百天到第一百八十天之间。

  第七十八条 【亲子关系的推定(二)】

  依法采用人工生殖技术生育的子女,以同意采取该方式生育子女的男女为父母。

  第七十九条 【亲子关系的推定(三)】

  数名男子均可被推定为子女的父亲时,依下列原则推定:

  (一)在母亲的丈夫与母亲非婚同居的男子之间,推定母亲的丈夫为子女的父亲;

  (二) 在子女出生时母亲的丈夫与受胎时母亲的丈夫之间,推定子女出生时母亲的丈夫为子女的父亲;

  (三)在子女出生时与母亲非婚同居的男子和受胎时与母亲非婚同居的男子之间,推定子女出生时与母亲非婚同居的男子为子女的父亲。

  第八十条 【亲子关系推定的否认】

  做庄稼怕误了节气,嫁姑娘怕选错女婿。

  爹娘做主,一生受苦。

  强迫不成买卖,捆绑不成夫妻。

  强扭的瓜不甜,强求的姻缘不长。

  会选的选儿郎,本会选的选家当.

  快纺无好纱,快嫁无好家。

  好儿不争分财产,好女不争嫁时衣。

  只要婚姻合,铁棒打不脱。

  收不好庄稼一季子,娶不着好妻一辈子。

  男怕入错行,女怕嫁错郎。

  买锅敲敲再买,姑娘了解了再娶。

  只要嫁得好,不要嫁得早。

  娶妻娶德不娶色。

  惟求贤德,不求颜色。

  以权力合者,权力尽而交疏;以色事人者,色衰则爱以色事他人,能得几时好。

  房屋不在高堂,不漏便好;衣服不在绫罗,暖和便好;饮食不在珍馐,一饱便好,娶妻不在颜色,贤德便好。

  不要姐儿俊,只要姐儿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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